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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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6〕17号|2006-02-28发布|2006-02-28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发〔2006〕17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经营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的发展,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现就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立科学严谨的非车险保险条款和费率体系
(一)建立《纯风险损失率表》制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的力量,积极组织财产保险公司利用现有经营数据,逐步建立非车险《纯风险损失率表》。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先试点、后完善”的原则,先对重点行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建安工险及其责任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建立《纯风险损失率表》,并逐步向一般行业和其他险种推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非车险经营数据统计分析制度,不定期对《纯风险损失率表》进行修正和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将《纯风险损失率表》的颁布或修订计划以及工作开展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重新申报产品。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纯风险损失率表》颁布后1个月内,及时修改或重新制定出本公司试点项目的保险费率及其对应的保险条款,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纯风险损失率表》颁布1个月后,各财产保险公司在试点项目中,不得再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报送试点项目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严格遵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2005年第4号令)和《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09号)的有关规定,并对报送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提供精算说明。精算说明应包括:《纯风险损失率表》的使用情况、《纯风险损失率表》外风险的损失率测算情况、附加费用率假设、公司经营过去三年的实际费用率构成及水平(公司经营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以开业时间为准)、测算公式和过程等。
(四)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快对非车险保险条款,尤其是涉及大型商业保险项目较多的企业财产保险和建安工险及其责任保险的创新改造工作,更好地适应中国市场的实际风险情况。
二、不断提高非车险业务管控水平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对专业承保人才的培养,加强和完善风险评估制度、核保授权制度、内部核保责任制度以及保险标的的防灾防损等工作。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行业间沟通协调,建立保险行业承保信息沟通机制,加强数据统计和分析,逐步完善行业经营数据。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再保险公司的交流沟通,加强承保技术的引进和交流。在引进时应加强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要根据中国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和创新。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非车险承保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交流非车险业务的经营经验,研究《纯风险损失率表》的推进等非车险管理工作。
三、加强非车险业务的监督力度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执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情况的管理,同时严格规范退保程序、应收保费以及手续费支付的管理。未经投保人明确授权或退保手续不完备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以退费形式支付中介机构或投保人手续费,或套取经营费用;不得以冲销应收保费的形式支付中介机构或投保人手续费;手续费必须据实列支。各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对违反规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将非车险业务的行业沟通、交流、协调落到实处。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进一步规范保险投标行为,严格遵守《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83号),对招标方明确提出显失公平,或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条款,应提请同级行业协会加强与招标方的沟通,争取良好的招标环境。
(四)中国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将加强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执行情况以及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保险机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