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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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财会〔2005〕94号|2005-02-01发布|2005-02-01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财会〔2005〕94号
一、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法》、《会计法》等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2004年年度报告的编报工作,确保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年度报告应采用质地优良的纸张制作,幅面为A4纸。封面应载明公司法定名称、“年度报告”字样以及报告期年份,并可以加上公司的外文名称以及公司的标志等。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精算责任人应分别在年度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年度报告正文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简介、主要财务和业务指标、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主要经营情况、年度内重大事项(包括重大的投资、关联交易、再保险安排、赔付、合同、诉讼等)、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其他事项。鼓励寿险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内含价值(Embedded
Value)有关信息。
四、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通知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除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外,公司还可以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一)不需要在财务报表或报表附注中披露,或者在财务报表已经披露但需要做出进一步说明的重要财务事项;(二)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五、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1.财务报表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事项;
2.对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实际投资额、母公司所持有的权益性资本的比例及合并期间。报告期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有增减变动的,还应说明增减变动的情况以及合并范围变动的基准日。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持股未达到50%以上的子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1.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
2.各项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基础、假设和方法;
3.收入确认原则;
4.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外币业务折算方法、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短期投资核算方法、证券回购业务核算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在建工程核算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借款费用的核算方法、收入确认的方法、所得税的核算方法等。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
(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
1.按投资品种列示的短期投资明细;
2.按被投资对象或投资品种列示的长期投资明细;
3.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形式、存放期限等情况;
4.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的资产负债明细和会计年度内最后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净值和买卖价格;
5.万能保险单独账户的资产负债明细和本年收益情况;
6.保费收入明细。公司应按以下标准分类披露保费收入明细:(1)按险种划分。人身险业务按照寿险、健康险、意外伤害险和年金分类,再进一步分为个险和团险;单独列示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的保费收入。财产险业务按照企财险、家财险、工程险、责任险、信用险、保证险、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船舶险、货物运输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险、短期健康险、意外伤害险、其他险分别列示。(2)寿险公司按趸缴保费收入、期缴业务首年保费收入和续期保费收入划分。(3)财产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属地来源划分(例如:欧盟、美国、东南亚地区等)。(4)寿险公司对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分别按长险和短险分类列示。(5)按销售方式划分,如保险中介专业代理、兼业代理、保险经纪、个人代理、员工直销、其他销售方式等;
7.按照分保费收入的金额,列出前5位分出公司的分入保费、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等明细;
8.按照分出保费的金额,列出前5位分入公司的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等明细;
9.财产险业务赔款支出和各项准备金提转差按照前面第6点的险种分类标准分别列示;
10.投资收益明细;
11.营业费用明细,至少应单独列明工资和福利费、营业用房租金及固定资产折旧费、办公和差旅费、税金和车船使用费、保险业务监管费等项目。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将营业费用在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和其他业务之间进行分配,并披露分配标准和分配结果;
12.寿险业务佣金支出按照趸缴业务佣金支出、期缴业务首年佣金支出和续期佣金支出分别列示,财产险业务的手续费(含支付给代理公司的手续费)按照前面第6点的险种分类标准分别列示;
13.分红保险的应付红利和红利支出;
14.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如果公司在报告期内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说明更换的原因;
以上各项附注信息,有以前年度对比数的,应采用年度对比的方式列示,对比年度至少为1年。
再保险公司根据再保险业务的特点,参照本条规定进行报表附注的披露。
六、若保险公司的资金委托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机构投资,则应当将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机构受托持有的本公司的投资资产分项反映到本公司会计报表相关项目中,并在报表附注中按受托方披露委托投资资金的金额、投资明细和投资收益明细。
七、在审计意见部分,保险公司应披露具体的审计意见类型。
八、公司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除应对公司的资产结构、资产质量、负债结构、资产与负债的匹配、资金运用政策、投资资产及其收益、准备金、收入、支出、利源等情况进行分析外,还应专设一部分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应调整事项(包括公司拒绝调整的分录)也应在管理建议书中单独反映。
九、为确保财务信息的统一性和可比性,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统一格式填报财务报表,不得随意增减项目或变更项目名称和口径。
十、2005年4月15日前,各公司须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一)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纸质文本(一式两份);
(二)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电子文本;
(三)所有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所有者权益变动和利润分配表)的EXCEL格式文件(报表表样可从中国报监会网站www.circ.gov.cn下载)。
电子文本可用邮寄磁盘或发送电子邮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
由于客观原因公司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报告的,应提前15天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我会请求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5天。
十一、境外上市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开披露按照境外标准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同时将其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抄送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十二、在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也应报送年度报告,但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十三、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前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的规定评估责任准备金,编制2004年年度财务报告。
上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反映。联系人:郭菁、栗利玲,联系电话:010-66506115。
二○○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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