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法律
  3.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6〕75号|2006-07-04发布|2006-07-04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发〔2006〕75号

一、保险公司应及时开发与交强险相衔接的商业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原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其中,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开发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产品,费率结构应与交强险基本一致,具体车型分类可作细化。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开发商业机动车保险行业基本条款费率(以下简称中保协条款费率)。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中保协条款费率或自主开发。选择使用中保协条款费率的,不得对其进行任何修改,也不得对各套中保协条款费率随意进行组合,但可在中保协条款费率基础上开发补充性机动车辆保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申报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行业规范。申报材料应完整准确。精算报告中应列明测算的数据基础、精算方法和过程,确保费率水平的科学合理。手续费率以及其他附加费用率的设置应合理、适当,具体标准应当列明。手续费率标准可根据产品类型或销售渠道不同有所差异,同一类型或渠道的每一保单手续费率不得超过精算报告中列明的标准。
四、保险公司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申请调整条款费率的间隔期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其中,调整中保协条款费率应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向保监会提出申请,经保监会批准后,保险公司可自愿选择使用。如保险公司需继续使用调整前的中保协条款费率,应将其作为自主开发产品重新向中国保监会申报。
五、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不得擅自修改。自2006年7月1日起,各保监局不再受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调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申请。
六、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应向投保人提供相应的保险条款。自2006年10月1日起,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条款,在条款名称后应当有保监会批复的条款编号。
七、自2006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当使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与交强险相衔接的新商业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原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阅读排行榜

  1.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3. 3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4. 4

    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

  5. 5

    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

  6. 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

  7. 7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 8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9. 9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10. 1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