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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劳动部(已变更)|劳部发〔1996〕78号|1996-03-13发布|1996-03-13实施|失效/废止
劳部发〔1996〕78号

一、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二、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1)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2)利息每年按上年个人缴费累计额(本息之和)乘以当年各省(部门)、市发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当年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半息。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缴费额,调出地区(部门)只转本金不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部门)对职工调转当年个人全年缴费一并计息。
(3)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管理费。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计算起始时间,从调出地区(部门)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日算起。
对至1996年1月1日仍未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地区(部门),职工调出时,其基金转移额为从1996年1月1日起职工[按调出地区(部门)规定的比例]累计个人缴费额(本息之和)。利息按本通知第二条中(2)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
三、职工调转时,调出地区(部门)应转移其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或台帐,同时填写本通知所附转移清单。
四、职工调转后,调入地区(部门)经核查,应依据调出地区(部门)提供的养老保险资料,按照调入地区(部门)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个人帐户的重新设置及连续计息工作。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中“当地月社会平均工资”指标的使用问题,应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即:职工调转前,使用调出地区(部门)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标;职工调转当年及调转后,使用调入地区(部门)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标。职工退休后,其养老金待遇按调入地区(部门)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各地、各部门统一按本通知意见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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