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法律
  3. 正文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11〕49号|2011-08-23发布|2011-08-23实施|部分失效
保监发〔2011〕49号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是指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保险公司从中国境外分入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的再保险业务。
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以转分保方式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下同),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两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三、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标准普尔(Standard
Poor’s)评级应不低于A-。
(二)A.M.BEST评级应不低于A-。
(三)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A3。
(四)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A-。
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四、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应当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能够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
五、保险公司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应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从境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境外合作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分入业务综合成本等方面,审慎评估分入业务风险,提高对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一)根据自身的承保能力,合理确定风险累积水平。
(二)密切关注交易对手风险,对境外合作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动态评估方法,实时关注境外合作保险公司承保策略、理赔管理的变动。
(三)对于比例分保业务
1、应合理确定分保比例。原则上,保险公司接受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比例不得达到100%。
2、应要求境外合作保险公司建立实名投保制度,对于财产保险业务,应提供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等;对于人身保险业务,应提供被保险人的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明等。
3、应合理确定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限额。
(四)全面、准确评估与分出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和滞后性造成的风险。
(五)提高资金跨境结算的时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六)加强汇兑风险管理,防范汇率波动对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再保险业务信息系统。
(一)应按照《再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详见保监发〔2007〕132号)的规定,建立标准的再保险业务数据管理系统。
(二)应建立单独的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模块,从分保方式、险种类别、产品设计类型、期限长短、业务年度等维度对业务经营结果进行实时查询和统计分析。
(三)应建立完善的报表管理体系,控制每一生命或危险单位在不同业务来源中的风险累积,分析识别大额、可疑交易。
(四)应建立完善的电子核保体系,切实管理再保险交易中的业务风险。
七、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向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前,应向我会提交本通知第五、第六条规定的有关制度。若上述制度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告。
(二)应在每一份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告该项业务的风险评估材料、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最近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签约时的财务实力评级、再保险业务确认为保费收入的依据和方法。
(三)每季后50天内向我会提交《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将统计表的电子版发送至reinsurance@circ.gov.cn邮箱。
附件:1、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统计表的填写说明
2、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统计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统计表的填写说明
1、险种类别:对于产险公司业务,按全险种、非水险、水险、财产险、车险、工程险、船舶险、船建险、船舶船建险、责任险、货运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信用险、保证险、农险、航天航空险、石油险、核保险和其他进行分类;对于寿险公司业务,按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其他进行分类。
2、产品设计类型:对于产险公司业务,按保障型产品、预定收益产品、非预定收益产品进行分类;对于寿险公司业务,按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其他新型产品进行分类。
3、合同止期:若为开口合同,没有设定合同结束时间,则不用填写。
4、分保方式:按成数方式、溢额方式、超赔方式进行填写。
5、原始保单分出比例:对于成数方式,按原保险单分出的比例填写;对于溢额方式和超赔方式,不用填写。
6、再保险人接受比例:按分入公司对再保险合同的接受份额填写。
7、自留额:对于溢额方式,是指分出公司在合同中的自留部分;对于超赔方式,是指分出公司在合同中的起赔点。成数方式不用填写。
8、合同限额:对于产险公司业务,是指再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对于寿险公司业务,是指再保险合同所能接受的累计保费。未设定合同限额的不用填写。
9、资金运用收益率:该业务投资收益未能实现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按公司总资产本年平均资金运用收益率计算;实现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按该业务本年实际资金运用收益率计算。
10、年化分保手续费率:分入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分出公司支付的历年手续费率的算术平均值。
11、合同承诺收益:分入公司按合同约定当年支付给分出公司,后者用于支付被保险人投资收益的金额,包括分保手续费中用于弥补分出公司红利支出的部分。
12、年化承诺收益率:分入公司对历年的合同承诺收益的算术平均值。
13、预定赔付率:分出公司对该业务赔付率的精算假设。
14、管理费用率:该业务未能实现单独核算的保险公司,按公司平均管理费用率计算;实现单独核算的保险公司,按该业务实际管理费用率计算。
15、综合成本率:该业务按照精算方法测算的包括各项成本在内的年均成本率。
16、分保余额=分入保费
分保手续费(含税)
合同承诺收益
赔款金额
满期给付
退保金额。
17、填写的电子表格应发送至reinsurance@circ.gov.cn。

阅读排行榜

  1.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3. 3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4. 4

    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

  5. 5

    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

  6. 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

  7. 7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 8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9. 9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10. 1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