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后的我国再保险
- 2020年08月15日
- 00:00
- 来源:
- 作者:
□林震峰
保险公司不能没有再保险
解放以前,我国绝大部分的中外保险公司其总机构设在上海。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原来的保险公司经上海军管会金融处批准,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于1949年6月20日起陆续恢复营业。恢复营业后的保险公司,最大的问题是再保险问题。商业性的保险公司,不论资力多雄厚,必须办理不同数额的再保险,否则无法承担超过保险费数百倍甚至上千倍的保险责任。上海解放后复业的保险公司,每家公司的资力非常薄弱,无法开展业务,经多次酝酿协商,在复业的64家华商公司中,除部分有美商、瑞士商参股或支持的公司外,其余47家公司组织上海民联分保交换处,合力确定共同承保的自留限额,超过自留限额的业务全部分交改组复业后的中国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公司在解放前,曾与伦敦的保险公司订有火险及水险的分保合同,但最高限额较低,经陆续调整,与国外保险公司于1949年8月将合同的最高额增至:水、火险各12.5万英镑(1英镑约合旧人民币5万余元),成为解放后第一家,也是惟一的一家与外国的保险公司继续订有固定分保合约的保险公司。超过中国保险公司的合同能承受的最高限额的业务,则由中国保险公司统一再向外国的(包括在中国的外商公司)逐笔办理临时分保。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1949年9月向中央报告时拟定资金仅为200亿元(旧人民币),以后鉴于承担责任较大,增至300亿元。至1949年12月,又经政务院批准确定资本为600亿元。1949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之初,对上海保险业承保额过高的业务,经总公司同意,少数过高责任部分的业务也通过中保和临时分保的方式分给外国公司,1949年12月后,总公司决定所有人民币业务全部不办理分保,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外币保险,因涉及外汇收支,仍继续办理分保。
再保险在探索中不断前进
中国保险公司与英国保险公司订立的分保合同,基本上是沿用解放前的分保方式和条件,解放以前,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的保险公司是很不信任的,分保方式和条件很苛刻,有的公司还派专人来中国长期驻在分出公司“指导”工作。
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以后,按照“一边倒”的方针,曾经有一度将外汇业务的再保险80%以上分给苏联,随后发现苏联接受后因责任较大仍将相当部分的业务转分给伦敦。以后我国又陆续收回一定比例分给苏联的再保险业务,由我国直接分给伦敦和其他国家的保险公司。1956年前,对外的再保险由中保和人保两家分别办理,随着国内的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逐渐统一由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对外汇业务的再保险,也逐渐由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出面办理。
随着我国外汇业务日益扩大和发展,与国外再分保往来的经验日益丰富,对外分保的方式和条件也不断改进。以货物运输保险(水险)为例,最初是以成份分保的方式分出的,外国给的限额不高,且按我们的自留额为比例,将我自留额压得很低,以致我们保费的绝大部分通过再保险分给国外。例如:1949年7月中保分出的水险合同,自留额仅5000英镑,分给外国的公司为自留额的25倍,自留额很低,业务的大部分均分给国外。以后逐渐提高自留额,并将合同改为溢额方式。分保条件也很苛刻:当时分出业务所得的分保佣金仅为27.5%,以后逐渐争取到37.5%,每月要求报送逐笔业务的清单,每月结算分保费,以后逐渐改为由每季度报送,并不再逐笔业务和赔案都要报细目,分保费也每季度结付,合同有盈余时没有返还的“盈余佣金”,以后不仅争取到一定比例的盈余佣金,还按盈余的多少,按比例累进摊还佣金,开始时分出分保没有回头业务,以后逐渐争取到有回头业务,并要求与我分出业务质量相等的回头业务等等。
对外再分保的条件的不断改进,不仅分散了危险,摊还巨额赔款,减少了分保费外汇的流出,还逐步做到正常年度的再保险外汇的收支获得平衡,有的年度收支相抵,还有赢余。国际再保险的关系也日益扩大,至60年代初,已与32个国家,60余家保险公司签订了近300余份合同。
国际化的再保险
保险公司以有限的资本,承担巨大的无限的保险责任,就必须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在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保险公司间进行,往往还不能满足集中的巨额的保险责任分散的需要。一份合同、一笔巨额的保险业务,往往需要多个国家、多家保险公司来承担,向多个国家和多家公司办理再保险,往往是由有众多保险公司关系的保险经纪人或专业的再保险公司来进行。解放初期,中国保险公司与外国公司的分保合同,除合同模式沿用原有的外,合同的接受公司,开始时也是通过伦敦经纪公司联系和安排的,随着直接业务的不断发展和扩大,为我国办理再保险的经纪公司也日益增多,友好国家直接与我国进行再保险业务往来的保险公司也不断增加。外国保险公司来访的也日益增多,我国自1959年起也不断出访有关国家的保险公司和有关的国际会议。对国际再保险,国际再保险市场以及有关国家的保险市场等情况和动向,通过人来人往增加了相互了解和信任,从而不断改善我国保险政策和措施,更好地达到分散风险、摊还巨额赔款和节约再保险外汇的支出和增加再保险外汇的收入,并增进国际间保险公司的友好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