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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的有关规定

  • 2020年01月17日
  • 11:00
  • 来源:
  • 作者:持心

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

2015年原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团体保险的有关情况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什么是团体?

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团体保险被保险人的最低人数?

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下列情况下,投保人可不提供被保险人名单

1.政府作为投保人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投保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团体保险;

2.投保时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或承保后被保险人变动频繁,但是可以通过客观条件明确区分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如建筑工程意外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

3.被保险人所属特定团体属于国家保密单位,或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

适用上述特殊情形承保团体保险必须经保险公司总公司审核同意,并每季度向承保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报告。

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同一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成员,但承保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在下列地区之一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内:

1.投保人的注册地或者住所所在地;

2.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3.承保时50%以上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

4.承保时50%以上保费缴纳来源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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