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拖车的拖车费和停车费,车主需要付吗,很多人理解有误
原创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几天前,编者收到一个咨询,是关于理赔事故处理全流程的,中间有一个停车费的问题,其实,类似这个问题,我们在历史文章中也介绍过。这里,我们再次明确下,交警部门的行政拖车以及停车,都是免费的,如果涉及收费,里面啊绝对存在腐败贪腐行为,对此,我们进行简单介绍。关于交通拖车的收费问题,也可见历史文章《哪些拖车费需要支付以及支付标准的问题》。
先要分清是属于行政拖车还是非行政拖车,这点非常重要,因为,这涉及该拖车是免费的还是可能需要付费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行政拖车的费用,有财政拨款承担。那么,什么是行政拖车,什么样的情况才算行政拖车呢?这些内容,可能对普通车主而言,比较难理解,那么编者就教各位车主最最简单的一招,说成大白话就是,如果车辆被拖到指定停车场,或者是交警要求拖到停车场的,以及交警开具了强制扣车单的,都属于行政拖车,换句话说,这些情况的拖车费,都是不需要车主承担的,都有政府买单。或者,如果交警要扣车或拖车到指定停车场,你可以要求他们开具强制扣车单,并做好录音,留好证据,这点非常重要。只要有强制扣车单,就不需要付拖车费和停车费,如果他们还要说,你直接打12345或市稽查大队的举报电话,绝对有人给你说好话,算了不需要你付了。当然,如果当时没有给你强制扣车单,你去提车时还向你要拖车费,那就是你想不想让交警吃处分的问题了,只要你够懂,够专业,绝对可以让那个交警的前程直接断送。除行政拖车以外的拖车行为,都是属于市场行为,是市场行为,就会收费,但这个收费一般也是有标准的,如果超出标准,可以打当地市场监管局电话投诉。
那么,明明行政拖车不能收费,为什么还是会出现车主被收费的情况呢?因为里面有利益关系,或者说绝对存在官商勾结的情况,具体就不讲了,懂的懂,不懂的,知道有这个情况,知道怎么保护自己权益就可以了,因为,保险公司一般只赔一笔拖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