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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

  • 2023年12月29日
  • 11:28
  • 来源:
  • 作者:
近日,江苏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苏财购〔2023〕150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省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持续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成本。


《通知》主要内容:

一、关于政府采购履约保函(保险)


政府采购履约保函(保险)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第三方机构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或保险。如中标、成交供应商未能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求规范履行合同义务,由第三方机构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数额对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财政、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对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政府采购项目,支持和鼓励供应商自愿使用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但不得参与履约保函(保险)市场的具体活动。


(二)先予偿付、再行追偿。除不可抗力外,供应商一旦出现政府采购合同违约情况(需采购人认定),承担履约担保(保险)责任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担保(保险)金额及时进行偿付,再向相关供应商追偿。


(三)规范运作、强化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保函(保险)事项各方当事人(包括采购人、第三方机构、供应商)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当事人,应当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主要内容


(一)业务模式


2023年12月起,省财政厅上线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实现中标、成交供应商线上申请履约保函(保险)、第三方机构线上审核开函(出具保单)等,做到全流程线上办理和留痕。


(二)参与主体及条件


1.供应商。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中标、成交的企业。


2.第三方机构。指开展本通知规定的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向省财政厅报告,其中:保险公司应事先将相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第三方机构应当开发适合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业务的产品,平等对待所有供应商。


3.采购人。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业务流程


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流程确定开鑫科技有限公司为“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提供系统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与该司进行技术对接。平台可通过域名www.jsdzbh.com直接访问,也可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苏采云”系统链接访问(首次使用需注册)。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登录“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选择第三方机构并提交保函(保险)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支付相关费用即可。供应商可通过上述平台查询相关保函(保单)信息、理赔信息和开具发票。


四、各方职责


(一)第三方机构。切实履行审核义务,强化内控管理,审慎评估承保风险,定期向采购项目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履约保函(保险)项目信息,及时向采购人、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报送预警信息。


(二)供应商。真实、完整、准确地向第三方机构提供保函(保险)申请审核所需材料。


(三)采购人。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履约保证,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和供应商开展相关业务。第三方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履约保函(保单)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四)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列示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代替提供履约保证金相关内容,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环节主动宣传相关政策。


五、工作要求


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是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助企纾困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金融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积极协调采购人和第三方机构开展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业务,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供应商完成电子保函(保险)申请和线上核验。各合作机构要不断优化自身产品和服务,为供应商和采购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内容来源: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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