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湖北保险省级分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情况,引导财险公司提升农险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农业保险在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支持地方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综合考评(以下简称“农险综合考评”)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根据日常监管和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辖内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农险业务内部管控、经营指标、服务能力、科技应用、工作配合、合规情况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核准,符合湖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
第二章 考评要素和等级
第四条 农险综合考评包括内部管控、业务指标、服务能力、科技应用、工作配合、合规情况6项考评要素,总权重为100%。考评要素下设考评指标,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每年结合当年中央农业农村政策精神、农险监管工作重点以及全省农险业务发展形势确定。
内部管控。主要评价财险公司农险业务内控制度建设及运行等情况,考评指标有内控制度、内部审计、产品管理等,权重为12%。
经营指标。主要评价财险公司农险业务经营持续性等情况,考评指标有退保、综合费用、客户存续率、保费增长率、特色农险保费增长率等,权重为18%。
服务能力。主要评价财险公司农险服务能力与业务规模匹配及满足农户需求的情况,考评指标有业务承办年限、基层服务网点覆盖率、人员配置、理赔结案率、赔付后回访率等,权重为27%。
科技应用。主要评价财险公司应用新技术提升农险承保、理赔、风险减量管理等服务质效,推动行业科技赋能等情况,考评指标有承保科技应用、理赔科技应用、风险减量管理等,权重为12%。
工作配合。主要评价财险公司在农险经营过程中贯彻落实监管要求等情况,考评指标有日常监管资料报送、落实监管意见等,权重为12%。
合规情况。主要评价财险公司在农险经营过程中遵守监管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考评指标有行政处罚、其他监管措施、外部检查等,权重为19%。
第五条 被考评对象农险综合考评得分为各考评指标得分加总,总分值为100分。根据综合考评得分,农险综合考评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90 分(含)至 100分为A级,75 分(含)至90分为B级,60 分(含)至75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六条 农险综合考评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考评期间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评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3 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 农险综合考评工作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组织实施,辖内各监管分局协助配合。
第八条 综合考评工作包括方案制定、信息收集、综合分析、结果确定、结果公布等五个环节。具体内容如下:
(一)方案制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每年年初制定上一年度农险综合考评方案,明确考评指标、分值、评分标准和具体时间安排等内容。
(二)材料收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向各监管分局和财险公司收集农险综合考评相关材料。
(三)综合分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对收集汇总后的考评指标进行测算,并根据测算结果对被考评公司进行初步考评。
(四)结果确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召开专题会议对初步评级结果进行讨论研究,并确定最终考评结果。
(五)结果公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将综合考评结果向行业进行公布,并抄送给湖北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和各监管分局。
第九条 农险综合考评以非现场评价为主,必要时可通过现场座谈、机构走访等现场方式,提升考评工作的全面性、合理性。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条 农险综合考评结果是衡量辖内保险省级分公司农险业务经营情况的重要依据。
综合考评结果为A级,表示财险公司农险业务经营水平在行业处于靠前水平,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经营管理情况良好。
综合考评结果为B级,表示财险公司农险业务经营水平在行业处于居中水平,能够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但经营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进一步改进提高。
综合考评结果为C级,表示财险公司农险业务经营水平在行业处于偏下水平,对监管规定执行不到位,服务能力、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需及时进行整改。
综合考评结果为D级,表示财险公司农险业务经营水平在行业内处于落后水平,合规表现较差,服务能力薄弱,必须立即全面检视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根据农险综合考评结果依法对财险公司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对综合考评结果为A级的财险公司,通过窗口指导,督促其根据综合考评结果,持续提升农险服务能力;
对综合考评结果为B级的财险公司,通过监管谈话、下发风险提示函等方式,要求公司补足短板,加强改进;
对综合考评结果为C级的财险公司,除可采取对B级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视情况采取将综合考评结果抄送总公司、依法下发金融监管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等方式。整改措施不力或到期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机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在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对综合考评结果为D级的财险公司,除可采取对C级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可视情况采取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新业务等措施。
针对财险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存在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还可根据监管需要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财险公司应对综合考评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将综合考评结果向无关人员提供,不得出于广告、宣传等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各监管分局对辖内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中心支公司的日常监管评价,应符合监管实际,确保公平、客观。
第十四条 各财险公司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根据综合考评结果做好整改工作,对在农险综合考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财险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可根据日常监管实际,在保持总体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对农险综合考评要素及权重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知相关财险公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
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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