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本篇文章,其实应该在2年前发布的,这是因为,这个问题,是在我们处理完2年前的一个案例后想到的,同时,这又是一个普通性的问题,非常多的车主会遇到。但是,针对这个问题,经过我们近3年多的维权经验来看,确实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为什么?因为很多时候,保险公司根本不讲规则,甚至明目张胆的违反法律规定。你说,他们都违法了,还会关注所谓的时效问题吗?
虽然,这个问题,没有很好解决的方法,但是,我们觉得还是有必要讨论下这个问题,同时,我们的一些方法可以给各位车主一些参考,以及公布下,在规则上,对保险公司在时效上的要求,进而尽可能的防止保险公司的拖延。其实,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拖延确实是对付车主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很多车主根本经不起保险公司的拖延,一般拖延超过一个月后,大部分车主会妥协。因为,拖延对保险公司没有任何损失和影响,但对车主而言,却带去了非常多的不便利和现实上的损失。
以下是法律或行业规定对保险公司时效的要求,就是制约保险公司拖延的。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以及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就是说,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案件的极限时间是60日,只要超过60日,保险公司未处理的,就是保险公司违规了,或者说,违法了。当然,如果是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除外,比如水灾和疫情等,但编者不清楚,这起事件,保险公司超60日未处理是否是这些原因引起的。
第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第五十九条:“公司定损人员应准确记录损失部位和项目,提出修理、更换建议,及时录入理赔信息系统。并请客户签字确认损失部位和项目。”就是说,定损,以及核定车辆损失是保险公司的义务,是保险公司应该做的。第四,根据《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行业示范标准》第十四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定损时间不超过30日。事实上,很多省市的保险行业协会都有自己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定损的时间在10-15天为限。
第三,根据《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行业示范标准(2014版)》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自报案受理或事故查勘完成后一日内联系客户,约定对事故车辆损失核定的具体时间,并在以下时限内核定事故车辆的损失项目和金额:
(一)估损金额在0.2万元(含)以内,且损失直观、无需拆检的事故车辆,除客户另有要求外,保险公司应在事故查勘的同时核定损失;
(二)估损金额0.2万元至5万元(含)以内的损失,应自约定的日期或事故车辆拆检完成之日起七日内核定损失;
(三)估损金额5万元至10万元(含)以内的损失,应自约定的日期或事故车辆拆检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定损失;
(四)估损金额10万元以上的损失,应自约定的日期或事故车辆拆检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定损失;
(五)事故车辆的损失超过该车实际价值70%以上;或者事故车辆涉及特种、稀有和老旧车型;以及客户或承修人对估损金额提出异议的案件,保险公司可与客户另行约定损失核定时限。
所以,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处理定损的时效一般不能超过30日。
如果保险公司还是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各位车主可以拿着以上的规定,直接去找保险公司讨要说法,让他们无地自容!同时,敦促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定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