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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合规经营自律公约

  • 2023年12月05日
  •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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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车险综改实施以来,改革成效已充分显现,“降价、增保、提质”阶段性目标已全面达成。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风险总要求,为巩固车险综改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一步稳定车险市场经营秩序,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险部函〔2023〕192号)和《关于加强车险费用管理的通知》(金办便函〔2023〕450号)等文件要求,经八家财险公司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车险合规经营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自律,加强合作,增强互信,公平公正的参与市场竞争。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车险行业信誉及市场秩序,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稳健经营的车险发展生态,带头在行业中树立合规经营的良好典范,促进车险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严格执行报批报备车险条款费率的前提下充分开展市场竞争,维护市场良好竞争氛围,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车险服务。


第二章 自律原则


第三条 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最大诚信原则:不得进行夸大保险责任范围、隐瞒或回避免责条款及投保方义务等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重要条款的误导性宣传解释;切实履行保险人法定提示、说明义务,并做好说明、询问与告知的书面确认工作。


第五条 公平竞争原则: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在对外宣传及展业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做好本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行业形象。


第三章 自律规范


第六条 签约公司应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严格履行内控合规和风险管控职责。转变保费规模、市场份额导向,树立效益经营、合规经营理念,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签约公司应在符合报批报备车险条款费率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经营情况,充分开展市场竞争,给予消费者更多的自主选择权。


(一)严格执行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


(二)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开展不正当竞争。


(三)车险手续费比例不得超过报批报备上限。


第八条 签约公司应全面加强车险费用内部管理。


(一)加强费用预算、审批、核算、审计等内控管理,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咨询费”“服务费”等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方式套取费用。


(二)对于保险销售过程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实记入“手续费支出”科目。不得将在车险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与车险销售收入或保单销售数量挂钩的费用计入业务及管理费等其他科目。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会计准则,财务处理实事求是、符合实际,不得将费用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险种、不同分支机构以及同一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之间,或以违规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进行调节,不得无故拖延或提前将费用核算入账。


(四)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不开展销售活动的,不得在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列支销售类费用。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 开展销售活动的,应将销售费用分摊到保险业务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产生的与具体业务开展脱钩的职场租金、水电支出、管理人员工资绩效等固定成本支出,应细化核算列支标准,并在定期向监管统计查询系统报送数据时,在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中予以体现。


第九条 签约公司应严格对车险中介业务合规性管控,履行好对中介机构及个人的授权和管理责任,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机构支付或变相支付车险手续费,不得委托或放任合作中介机构将车险代理权转授给其他机构。


第十条 签约公司应做好各类机动车辆保险保障,高度重视摩托车、营运车等高风险车辆保险承保服务工作,不得拒保、变相拒保交强险或捆绑搭售商业险,确保实现应保尽保,积极承保摩托车、营运车等高风险车辆商业保险,促进商业险愿保尽保。


第十一条 签约公司应加强车险增值服务管控,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车险服务水平。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实物或采取积分折抵保费、积分兑换商品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第十二条 签约公司应加强各级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完备的监督检查处理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合规教育、持续培训和严格监督,使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公约开展业务。应立即纠正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自律规范的,予以坚决查处。


第四章 公约执行


第十三条 签约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公约,督促分支机构参加地方行业自律,保证遵守本公约,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四条 签约公司应对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相互监督,督促分支机构公平公正、充分开展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推动行业建立自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自律规范严格落地。


第十五条 签约公司应共同强化行业风险监测,密切关注高风险地区、高风险机构,如发现签约公司有分支机构存在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应共同引导和督促相关公司回归理性经营。


第十六条 签约公司应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就当前车险市场情况、协调推进市场秩序规范和理性竞争、精准落实金融监管部门决策部署和各项要求,进行沟通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增进联系合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如需修改,需由动议公司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经过半数以上签约公司同意后方可审议修改。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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