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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 2023年09月13日
  • 18:30
  •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作者:

各监管分局,各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宁夏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7〕265号)规定,结合辖区人身保险市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主体与范围

(一)在宁夏辖内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对相关保险销售行为实施可回溯管理。

(二)保险机构向自然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以下简称“双录”)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记录。保险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按照《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0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投保人拒绝“双录”的,保险机构不得在《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4号)第六条规定的渠道销售该条所列相应保险产品。

二、录制要求

(一)“双录”视听资料应当明确显示录制日期,时间精确到分。

(二)在确保“双录”质量的前提下,保险机构可通过嵌入语音播报、视频等方式向投保人展示应当由销售人员阅读介绍的格式化内容。

(三)投保单填写、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单风险提示语抄录过程可以在“双录”前完成,但应当在“双录”过程中通过语音提示并得到投保人明确肯定答复的方式来确认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文书的签署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7〕265号)要求。

(四)投保人与销售人员为同一人的,录制内容可以适当简化,但至少应当包括投保人(销售人员)声明自愿投保该保险产品,投保之前已经充分了解该保险产品,且保险机构人员或其他销售人员不存在对本人作出误导性解释的情形。

(五)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并使用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双录”基本用语,并提供给开展业务合作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借助科技手段简化“双录”流程,合理控制“双录”时间,提升保险消费体验。

(六)全程非面对面销售保险产品(电话销售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除外)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可以进行远程“双录”:

1.采取远程“双录”方式应征得投保人同意,并在“双录”视频中对销售方式和“双录”方式予以确认。

2.保险机构应当认证各方身份,确保销售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屏。

各保险机构在《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4号)第六条规定的渠道销售该条所列相应保险产品不适用于远程“双录”,应按该条规定现场同步录音录像。

三、质检及整改要求

(一)人身保险公司、自行开展质检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制定质检制度,建立质检信息系统,配备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对投保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成交件视听资料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质检,对投保人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或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成交件视听资料应实现犹豫期内100%质检。

(二)人身保险公司、自行开展质检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质检中发现视听资料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需要重新录制或补录的,保险机构应当做好消费者沟通解释并开展录制工作,直至质检通过。对于采取补录方式的,原“双录”视听资料和新增视听资料一并保存。投保人拒绝配合重新录制或补录的,应当通过电话录音、书面确认等方式记录投保人拒绝重新录制或补录的意思表示并留存相关资料,资料留存时间不短于保险合同有效期间。

(三)不负责质检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双录”完成后7日内将录制的视听资料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人身保险公司,并主动配合人身保险公司完成质检和问题件整改。自行开展质检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质检,及时将录制成功的信息、质检信息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人身保险公司。

四、工作安排

(一)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正式施行前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修订管理制度,改造业务系统,提供设备保障,强化业务培训,做好客户宣导,确保顺利施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对照本通知要求将准备工作开展情况(包含开展业务合作的专业中介机构、兼业代理机构情况)通过金融专网邮箱报送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二)实施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是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开展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各级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全面落实本通知要求,督促开展业务合作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落实监管要求,要提前通过合同安排等方式明确对于“双录”质量或整改工作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中介机构将终止合作。

(三)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牵头组织人身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制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双录”标准,密切关注“双录”要求执行情况及市场动态,结合实际为会员单位开展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提供支持。

(四)各级监管部门要通过窗口指导、走访督导、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辖内各级人身保险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落实本通知要求,对于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双录”工作的,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纳入本通知“双录”范围的,录制时点、录制内容、文件制作、资料保管等其他要求,各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7〕26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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