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
被业界探讨已久的税延养老险与个人养老金并轨一事,于近期正式启动。
9月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开展税延养老险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目前《通知》已下发至上海、江苏、福建、厦门等地监管局以及中国银保信公司和各税延养老险试点公司。
事实上,早在今年7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已就税延养老险与个人养老金衔接事项在业内征求意见,如今靴子落地,标志着养老第三支柱建设再获新进展。
不过,相信对于已投保税延养老险的消费者而言,更关心的莫过于衔接方案是什么,如何落地,有哪些与自己相关的切身利益。
2018年5月,作为养老第三支柱建设的重要试点,税延养老险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迄今发展已有五年多时间。然而,受税率优惠吸引力不强、税延制度复杂等多重因素影响,税延养老险整体发展不温不火。尤其是,随着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实施,因两者实际税负上存在较大差异,市场对于税延养老险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并轨的呼声不断。
此前,一位购买了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险的试点地区群众就在中国政府网“@国务院 我来说”栏目留言反映称,其购买的商业险未能并入个人养老金账户,导致目前每年多缴纳1.2万元养老保险,领取时还要多扣3%的税,希望有关部门加快两类养老保险衔接进度。
8月初,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回应称,正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研究制定税延养老险与个人养老金衔接的政策文件,明确产品管理、业务操作、信息报送等要求,并将按程序尽快发布。事实上,今年7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已就税延养老险与个人养老金衔接事项在业内征求意见。
果然,时隔不久,《通知》正式落地,税延养老险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正式开启。《通知》要求,试点公司应坚持依法合规、积极主动、便利操作的原则,做好政策宣传与优化办理流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有序开展税延养老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此外,作为重要的运营平台,《通知》提出,中国银保信公司应加强税延养老险信息平台、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简称“银保行业平台”)等建设与运营管理,支持税延养老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
随着税延养老险与个人养老金衔接的开启,也标志着我国养老第三支柱的发展“再进一步”。
需要关注的是,税延养老险并入个人养老金制度后,前者也将完成历史使命,逐渐淡出舞台。
根据《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税延养老险试点公司将停止向新客户销售税延养老险产品;自2024年1月1日起,税延养老险信息平台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期交费、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税延养老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全面完成后,税延养老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试点公司应做好未加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投保人的保单管理。
这意味着,试点五年之久的税延养老险将逐渐淡出历史舞台。提及税延养老险的发展历程,尽管制度有缺憾、发展不及预期,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在养老第三支柱建设上进行了勇敢的探路。
根据原银保监会数据,截至2021年10月末,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税延养老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近6亿元,参保人数约5万人。据了解,此前诸多保险公司主要通过企业团险的方式直接销售税延养老险,该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占比达90%以上。
事实上,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实施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要求,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就要统一按照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即按照每人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俨然,彼时的政策也已为两者并轨埋下了伏笔。
有业内分析人士坦言,税延养老险并入个人养老金符合行业预期,且更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毕竟在政策优惠力度方面,个人养老金产品在领取阶段的税率仅为3%,远低于税延养老险领取时7.5%的实际缴纳税率。并且,在产品选择方面,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理财产品的选择空间,试点区域范围也都远大于税延养老险。
对于已投保税延养老险的消费者来说,更加关心的是,税延养老险将如何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并轨,具体的实施方案是什么。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税延养老险的试点方案,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者不少于15年。这就意味着,当前税延养老险的投保人分为已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和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在此背景下,《通知》也充分考虑了上述情形,给出了不同的方案。
具体来看,《通知》首先明确,支持将税延养老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试点公司完成与银保行业平台系统对接后,应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报送对接的情况说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其已开展业务的税延养老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名单。
基于此,对于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通知》指出,试点公司应支持投保人在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或指定后,提出的将税延养老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的申请。
在收到保单变更申请后,试点公司应提示消费者对2022年和2023年两个年度的税延养老险交费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费进行核对,如当年上述两项交费合计超过12000元的,投保人可持相关交费证明申请退还税延养老险超额部分保费。
“目前,部分消费者可能同时参投了个人养老金和税延养老险,且缴费合计超过了12000元的税优限额,将出现无法税前扣除,为了更好地实现两者衔接,通知给出退还超额部分保费的方案,无疑是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市场人士分析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在变更完成后,投保人还可以对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保单进行以下两种处理:其一是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的方式,领取金额为领取时产品的账户价值;其二是在合同中增加允许投保人退保条款,但在新增退保情形下,前三个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97%、98%和99%。
如此,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保单后,投保人将拥有一次性领取和退保的选择。但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也提及,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保单退保与领取的相关资金往来,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那么,对于已经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税延养老险投保人来说,《通知》又给予了哪些安排呢?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文件规定,试点公司不得支持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提出的保单变更申请。
不过,试点公司可根据此类投保人申请,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税延养老险产品的保险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产品积累期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领取金额的差额。个人按规定领取时,将由试点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可见,对于税延养老险投保人的各种情形与诉求,《通知》都给予了充分考虑,提供了一次性领取、退保、退费等选择,这都是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利益的体现。
除此之外,为了保障税延养老险投保人顺利完成个人养老金衔接,监管还要求,中国银保信公司主动向各试点公司提供相关保单信息,包括投保人基本信息、交费信息等,且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试点公司应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告,并依次采取电话、短信、书面三种方式中的一种,作出提示。
另需注意的是,税延养老险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后,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名单势必将进一步“扩容”。不过,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并非所有税延养老险产品都能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名单。
《通知》明确指出,未开展税延养老险业务试点公司的税延养老险产品,不得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并且,试点公司申请备案其他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也应符合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条件要求。
要知道,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准入门槛,要高于试点税延养老险的门槛,这无疑对保险公司资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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