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新疆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理能力,切实发挥保险防灾减损和经济补偿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9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5号)以及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产保险灾害事故,是指与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承保风险相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银保监局认为应当按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及本细则处理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 新疆银保监局、各银保监分局、在疆财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开展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工作。
第四条 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筹指挥协调。新疆银保监局及各银保监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统筹指导财险公司集中资源开展灾害事故处置,及时逐向上报告并接受上级的统筹指导,切实提升灾害事故处置能力。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处置灾害事故,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及法定授权部门救灾救援,多措并举畅通保险服务渠道,做到应赔尽赔快赔,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三)坚持服务标准统一。新疆银保监局及各银保监分局应当指导财险公司结合灾害事故特点,优化工作流程、统一服务标准、快速高效理赔,防范理赔欺诈,有效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和社会治理功能。
(四)坚持属地处置管理。灾害事故具体处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事故等级分别由新疆银保监局或属地银保监分局统筹开展事故处置应对、损失摸排、保险理赔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
(五)坚持分级响应联动。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实行分级管理,由新疆银保监局以及属地银保监分局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和应对处置措施,对于特别重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应及时提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启动响应。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新疆银保监局成立新疆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新疆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办公室、消保处、财险处、人身险处、新疆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同志。
新疆银保监局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自治区和兵团党委以及局党委关于灾害事故处置重要决策部署;统筹指导银保监分局、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等开展灾害事故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辖内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机制;研究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重大事项;指导各银保监分局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应急管理、气象、地震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
新疆银保监局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险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他成员所在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办公室:负责按照灾害事故等级按要求做好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的报告工作,并及时开展舆情监测和处置。
消保处:负责牵头做好灾害事故分级处置过程中的保险消费者信访投诉工作。
人身险处:负责牵头组织人身险公司配合做好涉及人员伤亡的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工作。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牵头在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自律协调作用。
第六条 各银保监分局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处置职责分工,成立相应的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辖内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工作。
第三章 财产保险灾害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置措施
第七条 财产保险灾害事故按照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3个等级,分别启动I级、II级、III级响应,新疆银保监局及属地银保监分局可视灾害事故演变调整II级、III级响应级别,如需向上调整为I级响应的,由新疆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启动。
(一)特别重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1.启动国家层面灾害事故处置;2.因发生洪水、大风、地震、泥石流、雪崩、冰雹等自然灾害或者火灾、爆炸、交通运输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或可能造成财产保险损失赔付10亿元以上或人身伤亡赔付2000万元以上或被保险人死亡30人以上或对财险公司业务产生特别重大影响;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视灾害事故损失情况、社会影响力等认定的其他事件。
(二)重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1.因发生洪水、大风、地震、泥石流、雪崩、冰雹等自然灾害或者火灾、爆炸、交通运输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或可能造成财产保险损失赔付50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或人身伤亡赔付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被保险人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对财险公司业务产生重大影响;2.新疆银保监局视灾害事故损失情况、社会影响力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处置要求等认定的其他事件。
(三)较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1.因发生洪水、大风、地震、泥石流、雪崩、冰雹等自然灾害或者火灾、爆炸、交通运输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或可能造成财产保险损失赔付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人身伤亡赔付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被保险人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对财险公司业务产生较大影响;2.各银保监分局视灾害事故损失情况、社会影响力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处置要求等认定的其他事件。
第八条 针对上述不同级别灾害事故,分别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银保监局以及属地银保监分局统筹启动响应,开展应对处置,并在处置工作结束或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适时终止响应。辖内发生特别重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时,新疆银保监局第一时间统筹收集事故信息,按要求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并提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启动I级响应;发生重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时,新疆银保监局统筹实施II级响应;发生较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时,属地银保监分局在新疆银保监局指导下统筹实施III级响应。
第九条 在I级响应中,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新疆银保监局及属地银保监分局配合开展处置工作,包括:建立灾害事故处置日报告制度,及时完整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处置进度、问题困难和推进措施;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方案及指示要求,指导和督促相关银保监分局、财险公司跟进处置灾害事故,强化值班值守配合,确保相关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工作组远程指导和现场处置工作;实时关注舆情,加强正面引导和宣传。
第十条 在II级响应中,新疆银保监局统筹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强化统筹指导。统筹属地银保监分局、财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等按程序启动预案,做好灾害事故处置工作。视情况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应对方案,研究制定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相关支持措施。必要时由财险处牵头局内相关部门组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处置。
(二)加强内外联动。主动对接自治区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法定授权部门,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开展工作。建立灾害事故处置日报告制度,联动相关银保监分局、财险公司等加强值班值守,相关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跟进处置灾害事故。
(三)积极应对处置。明确局内相关部门和银保监分局处置职责分工,必要时下发文件明确灾害事故具体处置工作要求。督促财险公司成立灾害事故处置工作小组,迅速开展承保、估损摸排,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迅速到达灾害事故现场,进行统计登记研判,统筹调配理赔资源。鼓励财险公司结合实际为抢险救援提供人力、物资等方面的支持。
(四)落实报告制度。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兵团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处置进度、问题困难和推进措施等。同时,加强处置工作经验总结,及时上报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在III级响应中,各银保监分局及监管组应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立即启动响应。相应级别灾害事故发生后,统筹辖内监管机构、财险公司、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等立即按程序启动预案。主动对接地方党委政府及法定授权部门,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开展工作。
(二)积极应对处置。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必要时下发文件明确灾害事故处置工作要求。督促财险公司成立灾害事故处置工作小组,统筹调配理赔资源,体现保险服务的快捷性、有效性、人文性。鼓励财险公司结合实际为抢险救援提供人力、物资等方面的支持。
(三)迅速开展摸排。指导财险公司快速高效开展承保情况摸排,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迅速到达灾区事故现场,有序开展查勘定损。加强统计分析研判,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
(四)优化理赔服务。督促财险公司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减免理赔材料、简化理赔流程,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远程查勘等科技手段,不断提升理赔质效。指导财险公司对可能出现的大额赔付做好资金准备,结合实际采取预付赔款等措施,切实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五)落实报告制度。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向新疆银保监局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处置工作情况,并及时报送新情况、新进展。同时,加强处置工作经验总结,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财险公司应当切实承担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主体责任,服从新疆银保监局及属地银保监分局的统一指挥,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在2小时内向上级机构及所属监管机构报告,对于特别重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以及非常敏感的灾害事故,力争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财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处置机制,明确组织框架,细化事前防范预警、事中应对处置、事后服务保障等各项要求,加强值班值守和队伍建设,采取有力处置举措积极应对,确保事故处置应对高效有力。财险省级分公司应当加强对下级机构的统筹指导,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支援。
第四章 预防及宣传
第十三条 新疆银保监局及各银保监分局、财险公司要密切关注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加强与应急管理、气象、地震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协作配合,推动灾害事故信息共享、协同处置。财险公司应当强化灾害事故事前分析预判,加大灾害事故风险规律研究,统筹做好应对处置资源储备。
第十四条 财险公司应当强化风险提示,及时向投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发布防灾提醒,必要时对重点区域、重点标的开展灾前风险隐患排查,做好风险减量服务,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和财险公司应当适时开展灾害事故处置应对演练,加强对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第十五条 新疆银保监局及各银保监分局应当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新闻宣传部门的沟通协作,视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宣传保险理赔进展情况及功能作用,展现保险业良好形象。财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部门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关于新闻宣传的口径尺度和工作要求,稳妥审慎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明确宣传信息披露责任人,实行分级审核,把握宣传尺度,不得对灾害事故处置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章 支持及保障
第十六条 新疆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自律协调作用,制定行业灾害事故处置规范,整合行业力量、协调内外部资源,推动防灾减损、抢险救援、理赔服务等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新疆银保监局及各银保监分局、各财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等应当建立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联络工作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及联系方式,重要岗位设置AB角,确保紧急状态下不空岗。每年2月底前向新疆银保监局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责任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相关岗位人员如有调整,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当遭遇极端灾害事故导致财险公司停止营业的,应当采用电子化、线上化等方式开展保险服务,确保服务不中断,并在保障安全前提下积极推进分支机构尽快恢复营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照本细则执行;其承保在疆外的保险标的灾害事故处置,新疆银保监局将根据《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视灾害事故具体情况及时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属地局。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新疆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的要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疆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未上市企业股权
山东金融监管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联动工作指引(试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强监管防风险促改革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印发渭南金融监管分局辖内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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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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