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规〔2023〕3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精算师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精算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我国精算事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7月7日
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精算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精算专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提供精算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精算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面向全社会提供精算师能力水平评价服务。
第四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包括准精算师(Associate Actuary)和正精算师(Fellow Actuary)两个级别,通过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精算师专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精算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精算师协会具体承担精算师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第七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精算师协会成立教育考试委员会,研究提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设置,拟定考试大纲、合格标准,负责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专业设置,审定考试大纲,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本科在读)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应试人员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视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颁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制,中国精算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中级经济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
第十三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四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政治素质良好,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精算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精算准则;
(二)具有丰富的精算专业知识,掌握精算数学、精算模型、数据分析、精算风险管理、费率厘定、准备金评估等精算技术;
(三)能够运用精算专业理论和方法,较好地完成精算实务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能够形成科学客观的专业判断。
第十六条 申请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通过准精算师级别5门科目考试。
(二)参加并完成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
(三)学历和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精算或金融领域相关工作满4年;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精算或金融领域相关工作满1年;具备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申请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通过正精算师级别对应专业类别要求的公共、专业和选考共5门科目考试;
(三)从事精算或金融领域相关工作累计满5年;
(四)参加并完成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八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中国精算师协会制定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办法,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后,由中国精算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照要求定期完成相应的精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险精算行业规章制度及精算师职业道德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取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通过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水平测试,取得的精算师资格证书或会员水平测试合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等同。
第二十三条 通过科目转换、抵免规则通过的考试科目,视同通过相应级别相应科目考试。
2017年及之前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水平测试与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科目转换规则,由中国精算师协会拟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与境外精算师资格考试科目的抵免规则及其他抵免规则由中国精算师协会拟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指导、监督和检查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准精算师和正精算师两个级别。
(一)准精算师级别考试包括《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济金融综合》《精算数学》《精算模型与数据分析》《精算风险管理》5门科目。
(二)正精算师级别考试分为寿险、非寿险、健康险、社会保险与养老金计划、金融风险管理、资产管理、数据科学7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包括1门公共科目、3门专业科目、1门选考科目。考生在报名时根据对应专业类别要求选择专业和选考科目。考试科目包括:
1.公共科目:《资产负债管理与价值评估》
2.专业科目:
寿险:《寿险产品开发与管理》《寿险精算评估实务》《财务管理》
非寿险:《非寿险定价》《非寿险精算评估》《财务管理》
健康险:《健康保险精算实务》《健康保险实务》《财务管理》
社会保险与养老金计划:《养老金计划》《社会保险精算》《财务管理》
金融风险管理:《金融风险管理基础》《风险管理与计量》《风险管理法规与实践》
资产管理:《投资学》《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风险管理与计量》
数据科学:《数据科学综合》《数据分析基础》《数据分析实践》
3.选考科目为其他专业类别的1门非相同专业科目。
已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考已通过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中国精算师协会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三条 符合《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四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由中国精算师协会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五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以及相应的机考考点。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根据情况适当增加考试频次。
第六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在参与工作期间及此后一年以内不得参加考试,在参与工作期间及此后五年以内不得从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七条 考试相关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八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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