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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策保险经纪吉林分公司虚假列支费用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44万元

  • 2023年07月05日
  • 16:00
  •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41号 )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41号

当事人:中策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卫星路与建民街交汇处创新花园3号楼一层101室、102室

负责人:吴X

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策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策经纪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策经纪吉林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虚假列支费用      

中策经纪吉林分公司2021年向北京优全智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优全智汇)支付信息服务费2021.01万元。经查,其中有825.25万元并非真实发生的信息服务费,而是中策经纪吉林分公司虚假列支财务费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虚列费用记账凭证、转账记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

中策经纪吉林分公司2021年建立的业务档案不规范、不完整,其中890份业务档案缺少保单起止日期、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名称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档案、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中策经纪吉林分公司罚款三十五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我局决定对中策经纪吉林分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中策经纪吉林分公司的上述两个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合计罚款三十六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42号 )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42号

当事人:吴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20202XXXXXXXXXXXX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

职务:中策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吴X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吴X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虚假列支费用      

中策经纪吉林分公司2021年向北京优全智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优全智汇)支付信息服务费2021.01万元。经查,其中有825.25万元并非真实发生的信息服务费,而是中策经纪吉林分公司虚假列支财务费用。

吴X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未有效监督公司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对公司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虚列费用记账凭证、转账记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

中策经纪吉林分公司2021年建立的业务档案不规范、不完整,其中890份业务档案缺少保单起止日期、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名称等内容。

吴X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未对公司业务档案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档案、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吴X作为中策经纪吉林分公司负责人,未有效监督公司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吴X给予警告,并罚款七万元。

吴X作为中策经纪吉林分公司负责人,未对公司业务档案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我局决定对吴X给予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吴X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合计罚款八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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