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是考察险企偿还债务能力的基本指标,是保险公司“生命线”般的存在,备受市场与监管关注。然而,在偿二代二期工程已落地实施的背景下,部分险企却被曝出,曾出现各种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的问题。
近日,『A智慧保』获悉,为强化偿付能力监管,提高保险业偿付能力的数据质量,银保监会就对5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问题,进行了行业内通报,主要问题涉及未按规定计提最低资本,准备金计提、评估不合规,或未按规定进行现金流压力测试等。
尽管上述问题普遍发生在2016年、2017年的部分偿付能力报告中,但透过监管内部通报,不难体会该类问题对偿付能力监管有效性造成的严重影响。因此,为给其他险企提供“避雷”参考,『A智慧保』也将问题进行分类整理。
谈及偿付能力中的资本要求,除实际资本外,最低资本也是重要的数据指标。
最低资本是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以应对各类可资本化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也就是监管依据多种情况、风险下,要求保险公司所具有的“保本数额”。
保险公司最低资本是由三部分组成,即量化风险最低资本、控制风险最低资本与附加资本。而最低资本的计量方式,需要以风险为基础,涵盖保险公司面临的所有可资本化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系统风险。
由此看来,最低资本若计提不真实,则会影响监管对险企应对风险能力的判断,然而在实操过程中,却有多家险企出现未按规定计提最低资本的情况。
监管通报指出,在2017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诚泰财险车险业务保费风险最低资本计算使用了错误的综合成本率特征系数,导致少计提最低资本345万元;违规对部分私募基金穿透计量,导致少计提最低资本691.64万元;部分私募基金适用的风险因子错误,导致少计提最低资本1452.59万元。
中华财险存在少计提利差风险最低资本、可转换债未计量最低资本等问题。
国华人寿也曾因信托计划使用评级信息有误、部分重疾险业务未计提疾病风险最低资本等,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出现最低资本少计提这一问题。
此外,弘康人寿也在2016年第四季度、2017年第一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中存在对部分资产管理产品错误适用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因子,导致其最低资本分别少计415万元、420万元。
综上可见,险企多是在“少计提”最低资本上踩了雷,但无论是有意为之还是疏忽大意,“少计提”最低资本无疑会影响险企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未来对正常的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
保险准备金,指的是保险人为履行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或应付未来发生的赔款,从所收的保险费或资产中提留的一项基金。
保险准备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准备金等。准备金的正确核算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保险准备金的提取直接关系到保险的损益情况,也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否充足。
此次通报中就有部分险企“踩雷”这一问题,如诚泰财险存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采用的监管费率假设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等问题。
珠江人寿则是对《珠江宝多多年金保险D款(万能型)》产品进行负债评估时,使用退保率假设有误,导致准备金负债少计提6.15亿元。
除准备金评估、计提出现问题外,还有险企存在寿险合同负债评估不合规的现象。如国华人寿就在评估2017年第四季度的寿险保险合同负债时,退保率假设、死亡率假设直接使用了《中国人寿(601628)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和自己的退保率数据,未与监管规定的下限进行比较取大,以至于少计提寿险保险合同负债约3300万元。
事实上,为保证险企的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通常都会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险企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确保险企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对应的偿付能力。
可见,保险准备金一旦因各种原因未按规定计提,就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真实偿付能力,若发生集中退保、自然灾害等突发风险,恐导致险企束手无策,无法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保障职责。
随着近年来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在险企偿付能力监管方面,我国也愈发重视对险企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其中就包括现金流压力测试。而此次通报中,就有险企在上述监管事项中出了问题。
具体来看,监管指出诚泰财险的压力情景不合规;未考虑压力情景下预测期内到期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等相关现金流,导致“压力情景现金流测试表二”与“基本情景现金流测试表”完全一致;流动性覆盖率、综合流动比率等监管指标计算错误。
事实上,相较此前,如今监管对险企的流动性监测更加严谨,有专业人士指出,偿二代二期下监管不仅强化了现金流测试对短期流动性风险的预警能力,提高测试频次为每季度,预测区间为未来12个月,还新增流动性监测指标,对产寿再保公司从负债端、资产端、资产负债匹配三方面设置了差异化的风险指标。
编写偿付能力报告,不仅能清晰地反映出一个阶段内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亦是行业评判一家险企发展优良的重要参考。然而,严谨的工作面前,却有部分险企“马虎”操作,甚至在偿付能力报告数据上出现低级错误,如数据记录错误、数据重复等。
此前,『A智慧保』也曾发现,一家险企的偿付能力报告闹出过“乌龙”,股权竟然超过100%,达到102.29%。
在此次通报中,银保监会也指出在2016年第四季度和2017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中,诚泰财险存在14项明显错误。比如,2017年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实际资本各项指标数据,为2017年第一季度的数据。
这样的低级错误若在行业内频繁发生,则会影响监管的有效性,也会影响外界对险企真实偿付能力的判断。如今类似的案例也警示行业,各家险企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需要格外注意。
偿付能力监管升级
行业更需坚守“真实”底线
自2001年原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起,偿付能力监管已经过20多年的实践与完善。
回看来时路,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不仅愈发合理,也更加趋严。
在“偿一代”下,险企的达标线为“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但随着2021年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下发,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就变为三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而且,只有“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的险企,才为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
2021年末,“偿二代(Ⅱ)”落地,监管不仅完善了利率风险的计量方法,还增设了重疾恶化因子,将长期寿险保单的预期未来盈余根据保单剩余期限分别计入核心资本或附属资本等内容。
偿付能力监管趋严下,大批险企为达到监管要求纷纷启动增资“补血”行动,而那些来不及增资的险企,则申请了偿付能力过渡期,用以缓和当下的压力。
尽管看似是给各家险企提出挑战,但偿付能力对于险企而言,是提前做好风险防范的“预警器”和“防护墙”。从这个层面看,险企对待偿付能力数据更应本着严谨、认真的态度。
此次监管的通报,也是给行业提醒,各保险机构应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不断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编制偿付能力报告,确保偿付能力数据真实准确,持续提升偿付能力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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