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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务基础知识(四)
[作者:    时间:2006-10-16 13:24:48]

涉外保险业务
1.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是指船舶、货物在海上运输中所发生的或附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
险。从风险的性质上分,保险人所承保的海上风险主要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类。
    1、自然灾害,一般来说,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
引起的灾害。
    2、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2. 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保险。
    1、一般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盗、短
量、钩损、碰损、雨淋、沾污、串味等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
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3. 海上损失和费用
    海上损失和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或外来风
险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保证保险的特征
1、保险当事人有三方。
2、由被保险人提供反担保。
3、保险费实际是一种手续费或者劳务费。
47. 保证保险的种类
    保证保险的业务种类很多,划分标准不一,但大致可归为两类,一是诚实保证
保险,二是确实保证保险。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诚实保证保险合同涉及雇员
之间的关系,确实保证保险所涉及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2)诚实保证保
险的风险限于雇员的不诚实,确实保证保险则是被保证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意愿;
(3)诚实保证保险可由被保证人或权力人购买,确实保证保险则是只能由被保证
人购买。
48. 诚实保证保险的基本内容
    诚实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开办的一种保证业务.在国外它是政府部门或企业聘
任公务人员或职工时要求其提供的一种保证。主要保证该公务员或职工时要求其提
供的一种保证。主要保证该公务员或职工在任职期间忠诚守法,不利用职权谋取私
利,不贪污盗窃或挪用公款,不作其他损害政府或企业利益的事情。若被保证的这
些人员发生上述情况,使政府或企业受到损失,政府或企业则可从保证人处得到损
失赔偿,诚实保证有以下几种。
(一)诚实保险的类别
1、指名保证。
2、职位保证。
3、总括保证。
(二)诚实保险的基本内容
1、适用对象。主要以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为适用对象。投保人既可是雇
主,也可是雇员。
2、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雇员在雇佣期间因贪污、盗窃财物造成
的损失;(2)雇员在雇佣期间因伪造等欺骗行为造成的损失;(3)发现期规定
,是指雇员不诚实行为发生到雇主发现之间的时间规定。一般规定为保险合同终止
后的60天,有的可长至三年、五年,凡在此一期内发现而又在保险期内发生的损
失均可获赔;
3、除外责任。主要有:(1)因雇主违反雇佣合同规定导致雇员不诚实行为造成
的损失;(2)雇主及其代理人或与雇员勾结造成的损失;(3)超过索赔期限仍
未索赔的损失。
4、保险实务.它包括:(1)承保实务。(2)理赔实务。
49. 确实保证保险的基本内容
    确实保证保险是指保证被保证人履行其义务的保险。当被保证人无能力或不愿
意对权利人履行承诺的应尽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确
实保证保险的险别甚多,开展最为普遍的有三类。
    (一)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证被保证人对权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保险。主要适用于建
造工程中承包人(建造商)对发包人(建造工程所有人或投资人)履行建造合同提
供的保证。根据建造工程的不同阶段,履约保证保险又分为几种。
    1、投标保证保险,承保中标人(承包商)不继续与工程氖人(发包商、权利
人)签定建筑合同造成的损失。
    2、履行保证保险,承保承包人不按建筑合同规定完成工程造成的损失.
    3、预付款保证保险,承保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致使工程所有人已支预付款的
损失。
    4、维修保证保险,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对完工建筑不进行维修造成的损
失。
    (二)司法保证保险
    司法保证保险是承保司法程序不能正常进行造成的损失的保险。它分为诉讼保
证保险和受托保证保险两种.
    1、诉讼保证保险。即当原告或被告请求法庭为其利益采取某种行动,而这一
行动又可能伤害另一方利益时,法庭就会要求请求方提供某种诉讼保证。
    2、受托保证保险。承保由法庭命令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被保证人忠实尽责。
    3、特许保证保险。承保从事经营活动的领照人遵守法规或履行义务。
 
 
 
一切险
三资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
    (一)责任范围
    1.火灾、雷电、爆炸、水管爆裂。
    2.暴风雨、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地震、 火山爆
发、地面下陷、下沉、地下发火。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等。
    (二)除外责任
    对下述除外责任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经济赔偿责任。
    1.战争和罢工暴动风险。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但对一般工作人员
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只要不是被保险人指使或授意的,不在此限。被保险人如
果是一个公司、或单位的高级负责人派驻在该单位的代表,均可视为被保险人或其
代表。
    3.直接或间接的核反应及污染。因其一旦发生, 保险人的赔付能力受到很大
威胁,把它列为课外责任。
    4.电器原因造成电器设备或电器用具本身的损失。 但对其造成其它保险财产
的损失应予负责。
    5.物质自身变化引起的损失,如锈蚀、腐蚀变质、磨损等。
    6.当局命令销毁的财产,如黄色录音、录像带等。
    7.间接损失。如生产停顿或营业中断引起的损失。
    8.露天财产损失。因暴风雨造成露天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负责。
    9.总除外责任,这是对责任范围的总限制。 即我国对三资企业财产保险仅承
保上述列明的风险。对一切非保单上列明的风险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一律不予负
责。
    (三)扩大责任特约保险
    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些客户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标准保单的责任范围和除外
责任内容的规定感到不能满足其要求,更提出增加某些保险范围或减少某些限制性
规定。为了适应对外业务开展的需要,对客户的某些要求,只要不违反国家政策、
法令和符合国际惯例,在加费的条件下可以接受加保,有的甚至还可以单独出立保
单。能够特约投保的财产有:金银、珠宝、钻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
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承保上述特约财产必须做到:(1)约定定值:经保险
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价值,作为定值保险;(2)限制存放场所、保管人员
及保管条件。
20. 三资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
    涉外财产保险的承保工作比较复杂,承保的项目包括:建筑物、设备、用具、
电器等,这都涉及到费率等级、保额计算、风险单位划分、标的分布等。保险公司
必须在全面掌握有关情况后,方能承保。
    1.占有基本资料。承保时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投保单、进口设备的发票、 分类
价格清单、各项费用清单,以便正确合理地确定保额并作为理赔时的依据。
    为了较为正确地制订费率,还应要求投保人提供厂房建筑平面图。如有可能,
还应提供水文、气象、地质及周围环境的资料。
    2.承保前实地查勘。保险公司应实地了解投保单位周围环境、防变设施、 厂
房建筑、设备安装、风险管理等情况,以便使费率建立在更为可靠的基础上。
    3.保险费率和保费。我国涉外财产险的现行费率, 基本上是参照国际上的费
率标准及国内企业对财产保险的费率厘定。
    涉外财产保险的保费,原则上应收外汇,以人民币配套的工程项目和设备,可
以用人民币投保,赔付时按原币值赔付。
    4.签发保单。对于商品名称应尽量采用原文,避免误译; 对保险项目较多的
,可以附列清单;不同性质的保险财产要求分项列明。
21.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保险
    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保险,从引进设备和原辅材料,加工生产为成品到
交给外商,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国外把原料和设备运来我国直到
加工场所的进口货物运输保险;第二阶段是在国内加工期间的财产保险;第三阶段
是把成品从加工场所运往国外收货人的加口货物运输保险。以上三阶段的保险,根
据我国企业同国外客户洽商的结果,可以全部由我国保险公司承保,也可以我国保
险公司承保其中的一阶段或二阶段。第一阶段和第三阶段场属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这在前面已详细论述,这里就不细讲了。至于第二阶段在国内加工期间的财产保险,
实际上是有三个险别可供选择:火险、财产险或财产一切险。“火险”只限于火灾、
雷电及爆炸造成的损失。“财产险”,除火险责任外,还负责因暴风雨、地震和飞
机坠毁等列明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在“财产一切险”下,保险
公司除对上述“财产险”所承保的损失负责外,还对保险财物由于盗窃、工人和技
术人员疏忽、操作错误等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对于保险金额的确定,原则上,加工设备、原辅材料运进均以CIF价的11
0%为保险金额;浅品、半成品运出,一般以到岸价格加10%为保额,财产险保
额以经常存厂(仓)收;投保两联合体的保费按八折计收;只投保一阶段的,按现
行费率计收保费。
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它是承保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由于政治原因千百万经
济损失的风险。在资本主义国家,它是为本国投资者在国外投资中由于对方国家的
政治、政策法令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障的保险。实际上是一种鼓励对外投资
的手段,我国的投资保险业各开办于1979年,但与资本主义国家投资保险不同
的是:它不是承保我国有关部门在外国投资的风险,而是为外国或港澳的投资者在
我国境内的投资提供保险保障。
    我国制定的投资保险条款对由于以下风险造成的保险人投资所受损失负责赔偿:
战争、类似战争的行为、叛乱、轻工及暴动;政府有部门征用或没收;政府有关部
门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投资契约规定应属牧保险人所有并呆汇出的汇款汇
出。
    我国保险公司对下列被保险人投资的损失,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
受损造成被保险的一切商业损失;被保险人及共代表违背或不履行投资契约或故意
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的片用或没收的损失;政府有关部门如规定汇款期限而
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汇出汇款时造成的损失;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
投资契约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造成的损失。
    外国投资者在投保“投资保险”时,一般应与工程保险或财产保险一起投保。
保险期限分为一年期和长期两种。投资险的承保比例一般为投资金额的90%,发
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该比例赔付。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的一切险都是从财产险派生出来的新险种,前者主
要承保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放工期间因自然灾害、意外
事故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和对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后者主要承保各类新建和
扩建煌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在安装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
和对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公司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虽然是从财产险中派生出来
的险种,但它们承保的责任范围都比一般财产险广泛得多。对所有不可预料和突然
的原因(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以及人为的过失,加工人、技术
人员缺乏经验、疏忽和恶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都要负责赔偿。但有几点须
加注意:
    1.地震责任。我国保险公司的条款将地震作为基本责任之一, 但由于地震对
建筑或安装均可造成巨大的破坏,在承保时应非常慎重。根据不同地区地震风险大
小的不同,在保险费率、赔款限额和免赔额等方面应作不同的规定。
    2.原材料缺陷和工艺不善。 保险人对原材料缺陷和工艺不善本身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由此而引起事故,造成其它财产的损失仍予负责。
    3.设计错误。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下,凡属设计错误所致的损失, 不管是
直接的或间接的,均作为除外责任;而安装公司的一切险都不同,它对设计错误引
起的本身损失,即设计错误的机器设备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应由被保险人向制
造厂商索赔,但由此而造成其它财产(包括其它的机器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仍
予负责。
    4.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或造成的事故。 由于这些运
输工具的活动范围不仅限于土地,责任不易控制,所以其本身及其造成的损失均属
除外责任。
    我国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还包括:被保险人及其代表
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战争、类似战争的行为、敌对行
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自然磨损、氧
化、锈蚀;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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