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次对广东、山东等地工程保证保险政策发展的梳理,可以略见,2021年工程保证保险受到国家和各省市地区政策推动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发展工程保证保险不仅可以为各建设活动主体提供有效风险保障,还有利于探索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筛选、风控管理服务、以完成工程建设本身为最终目的的功能作用,推动我国建筑业发展。为便于建筑、施工企业、保险领域从业者理解这一趋势,也便于监管机构驱动创新。
本文就2021年全国工程保证保险主要省市政策进行了梳理,本次梳理,主要聚焦北京、天津、湖北、湖南、海南、江西、西藏、山西九个省市,后续还将对其他省市地区进行全面梳理,敬请期待。
1 各省市地区政策.
北京市
《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
2021年6月1日,北京人社局等十五个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文件提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保证支付为所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照工程项目合同造价一定比例存储,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2021年9月15日,北京市人保局、住建委等部门联合下《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文件提出:采取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方式,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天津市
《天津市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
2021年1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天津市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文件提出:完善招标投标工程担保制度,对适合由保函、保险替代的各类保证金,将保函、保险的替代率提高10%。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出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的试点办法。
湖北省
《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通知》
2021年8月27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领域保证金的规定要求,不得违法擅自设立保证金。全面推行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
《关于鼓励停止收取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8月26日,湖北襄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鼓励停止收取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鼓励进场交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免收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若招标人认为项目需要收取保证金,建议以保险、电子保函方式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关于试行电子银行保函服务的通知》
2021年8月30日,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关于试行电子银行保函服务的通知》,文件提出:投标人按照自主意愿,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选择电子银行保函或其他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并自行掌握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以免影响投标。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电子银行保函.电子保险保单.银行保函.现金等不同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不得拒绝或强迫投标人选择某一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黄冈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2021年4月30日,黄冈市人社局发布《黄冈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文件提出:为了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由其批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保函,实现信息共享。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要指导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服务等。
湖南省
《关于推进我市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2021年6月16日,湖南常德市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推进我市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要求全市发改部门监督或兜底的项目能实行电子化招投标的均应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方式。大力推广使用电子投标保函等非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核查,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企业相关负担,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参与竞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海南省
《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
2021年10月29日海南省住建厅等部门发布《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文件提出: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对上述担保方式出具的文书统称为保函。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的保证。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1年12月16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发布关于征求《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文件提出:工程担保保证人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工程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对上述担保方式出具的文书统称为工程保函。
云南省
《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
2021年11月17日,云南省人社局、住建厅等部门发布《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文件提出: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存储的方式,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州(市),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云南省 “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
2021年10月25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云南省 “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文件提出:推动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推广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依托工程保险建立健全个人与企业的风险分摊模式,提升从业人员质量责任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探索建立工程担保制度,结合云南实际探索建立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施工方或承包方工程质量保险、工程咨询执业责任保险构成的工程保险体系。
《景洪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4月30日,景洪市人民政府发布《景洪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提出:工程项目可以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保函方式替代现金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一个工程项目仅能选用一种保函方式。
《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1年10月8日,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 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电汇、转账、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履约保证金提交采用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限定特定方式。
江西省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年8月10日,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17号),文件提出:积极推广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非现金形式缴纳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任何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非现金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各地可依托“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金融服务系统”推广电子保函。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年7月2日,江西省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应采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有资质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提供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年5月7日,吉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对建设领域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不得设置其它限制条件。探索推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西藏自治区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1年1月15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展委员会、财政厅联合发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提出:在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的工程、技术、服务项目中大力推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相关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企业可以保函、担保、保险等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保证金包含但不限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保函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证保险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限制以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得限制投标人选择办理保函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
山西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6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规范保证人登记工作担保公司需提供的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需提供的材料强化保后管理跟踪服务为进一步强化保后管理跟踪服务。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
2021年10月22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文件提出:本办法所指保证人,是指符合经营要求的工程担保公司、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保证人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对上述保证方式出具的文书,本办法统称为保函。
《关于印发晋城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09月22日,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印发晋城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提出: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以保函、担保或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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