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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

  • 2021年12月08日
  • 17:47
  • 来源:
  • 作者: 龚保儿

足额保险,即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等同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中,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价值全部赔偿。如果保险标的物有残值则保险人对之享有物上代位权,也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中扣除该部分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应给付的保险金额数。




如果保险人以提供实物或修复服务形式为保险给付,保险人于给付后享有对保险标的物的物上代位权或当因修复增加了、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或其功能明显改善时,保险人在赔款中可扣除被保险人的增加利益。



不足额保险又称低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的特点是保险费用与保险金额,相对足额保险较低,但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不足额保险并不像足额保险一样进行全部赔偿,一般按比例进行部分赔偿。




超额保险,即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即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如一辆实际价值为10万元的汽车,如果以20万为保险金额即为超额保险。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三者定义各不相同,在实务中应用中的功能特点也各不相同。尤其对于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由于对两者的认识不足,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经常陷入理赔纠纷之中,或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 不足额保险存在的风险隐患




相较于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保险理赔中无法享有同足额保险一样的全部赔偿。这一点在不足额保险的理赔方式中体现的十分明显。




不足额保险的赔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保险金额与实际保险标的价值的比例进行计算赔偿;另一种是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保险标的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个人承担。两种方式将依据投保人与保险人事先的约定选用。




但无论是比例赔偿方式,还是限额赔偿方式,都存在同样的风险局限性,即被保险人要独立承担保险标的的一部分事故损失风险。大量的保险案例数据证明,不足额保险在前期投入与后期保障的对比中,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因此,在进行保险活动时并不建议不足额投保。



产生不足额投保的原因:




1 投保人为节省部分投保费用,或认为自身能够承担部分事故风险;在共同保险中,应保险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风险。


2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了错误估算,导致产生不足额保险。


3 签订保险合同后,由于保险标的的市场物价出现向上浮动,导致产生不足额保险。





2 超额保险下的善意保险与恶意保险




依据我国保险法对超额保险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然而实务中的超额保险,实际上可能是多种因素影响导致的结果,以主客观影响因素区别,可分为:善意的超额保险与恶意的超额保险。




善意的超额保险



即投保人出于善意,在对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评估中,出现偏差,结果过高;或是由于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在签订保险合同后下降,导致保险标的在出险时,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




善意的超额保险通常出现在不定值保险当中,即保险合同中只写明了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没有写明保险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依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赔偿。




恶意的超额保险



即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欺诈企图,导致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对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或者对于投保人超出支付的保险金额不予退还。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超额保险的后果规定,并未区分善意或恶意,一律规定超过保险价值部分无效。但在国外许多国家,对于善意的超额保险,均有相关规定:保险金可以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比例相应的减少。从这一点来看,我国法律对于超额保险的规定还是存在部分局限性的。




综上,正确认识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以及超额保险,不仅能减少众多保险业务上的问题纠纷,还能够增加投保人与保险人的风险意识。之于投保人,对不足额保险应谨慎选择,做好风险评估,最大限度减少保险事故风险损失;之于保险人,增强风险警惕意识,防范恶意保险赔偿,避免陷入赔偿纠纷。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三者带来的,实际上是一种关于风险意识的思考。投保人在进行保险活动时,应加强自身风险意识的把控,投保时尽量保全保足,不要因一时微利,而将自身陷入更大的风险隐患中。建议选择足额保险,这样即便在最恶劣的保险事故中,依旧能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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