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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办法

  • 2021年12月06日
  • 10:19
  • 来源:银保监会
  • 作者: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银保监发〔2021〕2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单位和协保人员工作费用管理,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享受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是指农业保险经办公司向参与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以及农业保险协保人员支付的,用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1.“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包括:




(1)“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按乡镇设立的“站”或“中心”;跨乡镇设立并承担两个以上乡镇相关行业全部技术推广工作的“区域站”;设置在某一乡镇并辐射带动周边其他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中心站”,含农技站、农经站、畜牧站、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渔业站、草原工作站等机构。




(2)其他涉农机构,指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供销合作社、各类农业协会等机构。




2.农业保险协保人员,指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向县级农业保险经办公司推荐的本乡镇各村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能担任协保人员。




第三条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以下两类:




1.支付给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的工作费用:应限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所发生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印刷费、劳务费、会议费、培训费、车辆使用费、交通费、课题费和信息化建设费等。




2.支付给农业保险协保人员的工作费用:主要用于在协助农业保险经办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和劳务费。分为基本费用和浮动费用两部分。基本费用不得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浮动费用根据协办人员工作量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确定。




第四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费用使用的基本原则如下:




1.依法合规原则: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的支付应严格遵守《农业保险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使用费用事项合规、真实、资料完备。




2.实事求是原则: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标准应根据农业保险业务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确定差异化的工作费用支付标准,坚持按劳取酬、据实列支,做到公平公正透明。




3.厉行节约原则: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的使用应最大限度发挥效益,厉行节约。建立考核评价机制,不断提高工作费用使用绩效。




第五条  工作费用来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包括各级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和农户自交保险费。支付项目包含农业保险经办公司对外支付承保费用、理赔费用、防灾费用,不包括自身使用的费用。具体内容包括:




1.承保费用:指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以及农业保险协保人员,在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动员、代收农户保险费、清单造册、技术服务等工作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理赔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以及农业保险协保人员协助农业保险经办公司开展接报案、查勘定损、参与抢险救灾、收集理赔资料和鉴定等工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防灾费用:指为增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保险标的防灾防损能力、减少或避免财产损失而购置必要设施、器材和物资等所支付的费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防灾防损培训宣传、研究等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分为种植险、养殖险、森林险三类,工作费用采用以县级农业保险经办公司为单位核算的方式,在当年该县(区、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收入规定比例内据实列支。支付标准如下:




(一)种植险




1.承保费用和理赔费用:在不超过当年种植险保险费收入的10%(含)以内据实列支。




2.防灾费用:在不超过当年种植险保险费收入的5%(含)以内据实列支。




(二)养殖险




1.承保费用和理赔费用:在不超过当年养殖险保险费收入的10%(含)以内据实列支。




2.防灾费用:在不超过当年养殖险保险费收入的5%(含)以内据实列支。




(三)森林险




1.承保费用和理赔费用:在不超过当年森林险保险费收入的10%(含)以内据实列支。




2.防灾费用:在不超过当年森林险保险费收入的10%(含)以内据实列支。




第七条  因重大灾害而导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费用上升,经市级农险工作小组认定,可在上述费用总比例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脱贫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费用可在上述费用总比例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经县级农业保险经办公司认定后可在各分项费用比例中进行调剂使用。




第八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根据支付对象不同,适用管理方式如下:




(一)支付对象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




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其他涉农机构,应与农业保险经办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其在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动员、代收农户保险费、清单造册、技术服务、防灾防损等工作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将相关收入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农业保险经办公司应及时通过转账方式将工作费用支付到对应机构银行账户。




(二)支付对象为农业保险协保人员




1.签订协议:县级农业保险经办公司应与协保人员协商并签订相关劳务协议。




2.造册制表:县级农业保险经办公司应按协议核算协保人员工作费用金额,制作工作费用发放表。




3.支付公示:工作费用发放前,须在乡镇或村级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公示。




4.规范发放:县级农业保险经办公司可直接向协保人员支付工作费用,也可通过劳务外包机构间接支付协保人员工作费用,原则上应将工作费用支付到协保人员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上,不得现金支付。




第九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费用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虚列和超标准列支。按照财政部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绩效评价相关要求,原则上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公司的综合费用率总体不超过20%。




第十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强化对农业保险经办公司工作费用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结算依据是否合规、发放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实行专款专用等强化监督检查。保险公司内部要定期开展涉农保险专项审计,防止冒领、挤占和挪用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等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对农业保险经办公司在提取、支付和使用工作费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基层政府部门以及协助办理农业保险的相关单位出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侵占农业保险工作费用,要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川银保监发〔202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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