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80年代,国家开始在建设工程领域探索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通过引入保险保障力量,完善现有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建筑工程质量风险防控与风险补偿机制。发展至今,国内工程质量管理已初步形成“多险种并行发展”、“多维度风险保障”、“全方位风险管理服务”的工程质量保险市场。
1 多险种并行发展
以建设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为代表的传统工程质量险种,为我国工程质量保险保障体系奠定了基础框架。
1 建筑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 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安工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姊妹险种,适用于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包括电气、通风、给排水以及设备安装等工作内容)。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质量责任保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基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搭建的基础险种保障框架,针对建设实施过程、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风险,创新研发的全新工程质量险种。
1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由施工单位投保,以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履行维修义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工程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规定不符,而承包方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进行赔偿或维修以承担代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赔偿或维修后,可依据质量责任依法向承包商进行追偿。
2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是指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包括因维修给建筑物所有权人造成的装潢破坏、物品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保障履行修复或恢复义务所需资金的保险。
3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2 多维度风险保障
通过上述工程质量险种体系组成可知,国内工程质量保险保障体系搭建有着多维度的风险保障思考,主要包括财产损失补偿、缺陷修复义务履行、质量损失赔偿与质量责任追溯。
财产损失补偿
工程项目在建设安装过程中受多种风险因素影响,在建项目工程实体、工程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财产极易出现风险事故损失,针对于此,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应运而生,主要提供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财产损失保障。
缺陷修复义务履行
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后的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为“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在此期间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应承担修复义务。为防止承包商不履行相应修复义务,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应运而生,一旦承包商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由保险公司负责进行赔偿或维修以承担代偿责任。
质量损失赔偿与质量责任追溯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建筑物在一定使用年限即“保证期”内,建设单位对建筑物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承担保修义务。实务中,建筑物在使用阶段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后,建筑物的实际所有人即“小业主”往往无法得到及时的损失赔偿,建设单位等质量责任主体相互推诿,或公司注销,建筑物质量缺陷责任不仅难以追溯,质量缺陷损失也由小业主自我消化或政府“买单”。
针对上述质量缺陷风险问题,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建筑物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的缺陷损失为保险标的,提供质量缺陷风险补偿;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则以建筑物因潜在缺陷导致的相应质量事故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促进质量责任追溯,承担质量责任赔偿。
3 全方位风险管理
目前,国内工程质量保险保障体系已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标志即在于各类工程险种的保险保障作用不再只是围绕“风险补偿”一项,而是创新应用风险管理技术,提供覆盖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服务。同时,工程质量险种的“风险补偿”机制也更加长效,能够在更长的风险时期内提供有效补偿保障。
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服务
无论工程质量责任保险还是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风险管理服务”都是其重要的保险服务内容。具体而言,保险公司会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由其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保险合同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使用运营等阶段实施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服务。
目前,国内已建立较为严格、专业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规范与标准。同时,由第三方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主体有着较大影响,有利于促进落实相关建设活动主体质量责任,更好地发挥工程质量保险覆盖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服务。
长效风险补偿机制
长期以来,国内工程质量保险市场缺乏建筑物在使用阶段的保险保障机制,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障作用仅停留在建筑施工阶段,一旦建筑物在使用阶段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只能通过质量责任追溯与政府“兜底”解决,两种途径的补偿机制都存在很大的延时性,甚至最终可能由小业主自行消化,严重损害着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出现,填补了这一风险保障空白。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原则上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住宅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期限由投保单位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少于5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墙体、屋面、楼板等的保温工程,为5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险责任期限为10年;
2.保温工程和防水工程,保险责任期限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装修工程,保险责任期限为2年。
4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VS IDI保险
实务中,由于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承保模式、保障特点、风险管理服务、保障作用等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常常令人难以区分,以致于造成市场投保障碍。这里主要通过“险种市场发展”、“保险性质”、“保险期限”等维度进行区分。
市场发展
从险种诞生时间来看,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在本世纪初即开始出现在国内学术与大众视野,并在小范围地区进行实践探索,但市场发展进程较为迟缓;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最早于2012年上海开展试点工程,由于有着政策加持,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试点成果,市场发展进程相对较快。
保险性质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属于责任类保险,其保险标的为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相应质量事故赔偿责任。而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作为狭义上的工程质量保险,其保险责任围绕的是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造成的质量问题本身,并不局限于经济赔偿责任一项,保险意义更为宏观,更为完善。
保险期限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限最长可达10年,保障期较长;相对而言,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保障期限并不明确,仅有最低保障期限为5年。实务中,各地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试点政策中也在“其他搭配险种”中指出“在投保住宅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鼓励建设单位追加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进一步延长住宅工程保修年限,有效提高住宅品质保障能力”。由此可见,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限相对较长。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实务中涉及的“重复保险”与“追偿”问题。
针对“重复保险”问题,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相关责任单位的质量缺陷赔偿责任,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围绕的建筑物质量缺陷问题本身,并不局限于经济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方也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因此,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不构成“重复保险”。
针对“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追偿”问题,实务中不乏相关责任主体同时购买IDI保险与责任险的情形。在此情形下,若保险公司同时是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人,则没有追偿责任;反之,保险公司对责任人的追偿则部分转化为对责任保险公司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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