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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出险企业绩“水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落地

  • 2020年12月29日
  • 19:20
  • 来源:
  • 作者:龚保儿

财政部此次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将取代《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新准则执行后,原本执行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上述现行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分入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在合同转让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都需按照新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为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新准则对保险合同的生命周期进行了全面规范,所制定的条款数量堪称单项企业会计准则条款数量之最。其中,新准则主要体现出计量单元、计量模型、分布实施这三大亮点。





1 以保险合同组为单位确认和计量




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将具有相似风险且统一管理的保险合同归为一个保险合同组合,继而以获利水平等为基础进一步将保险合同组合细分为合同组。新准则不再区分保险业务类型,而是以合同组作为计量单元。


在此基础上,新准则提出了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金额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合同组初始确认时,保险公司需确定合同服务边际(指企业因在未来提供保险合同服务而将于未来确认的未赚利润)。通过计算履约现金流量、在该日终止确认的相关资产或负债对应的现金流量、归入合同组的合同在该日产生的现金流量之和,结果反映为现金净流入则为合同服务边际、为现金净流出则作为首日亏损。此后,保险公司应当终止确认该合同对应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


在后续计量中,合同服务边际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未来提供服务的变化进行调整,在后续提供服务的期间内摊销,即采用滚动计算的方式真实反映合同服务边际在后续期间的变化。




2 完善保险合同计量模型




围绕负债、收入、利润三大会计要素,新准则进行了一系列调整。




在负债方面,新准则下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包括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两个组成部分。其中,履约现金流量包含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调整、非金融风险调整三个部分。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明确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时不能立即确认收入,需确认为一项保险合同负债,而后在提供保险服务期间逐期确认收入。


在收入方面,新准则调整了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在确认保险服务收入时不得包含保险合同中的投资成分,这将有力地挤出险企业绩“水分”。因此在新准则下,保险服务收入主要包含期初预计当期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其他金额(如与当期服务或过去服务相关的保费经验调整)、保险获取费用的摊销。


在利润方面,新准则下利润表采用了全新的表现形式,保险公司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分出保费的分摊、摊回保险服务费用、承保财务损益、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其中,保险业务收入和保险业务支出需分别列示具体构成,这将更清晰地展现保险公司的利润构成。


此外,新准则针对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亏损合同、1年以内的短期险合同等都制定了特殊计量要求。对于分出再保险合同,新准则还提出了减少分出再保险合同与对应的保险合同会计错配的相关处理规定。




3 接轨IFRS17,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趋同




为消除A+H股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准则差异,接轨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IFRS17),新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新准则也称为“中国版IFRS17”。




而针对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即境内险企,包括境内上市公司),“中国版IFRS17”较IFRS17晚3年实施。这为其留出充足准备时间,得以总结借鉴先行企业执行新准则的经验,打好有准备之仗。当然,鉴于新旧准则变动较大,新准则提供了全面追溯调整法、修正的追溯调整法、公允价值法三种衔接方法,帮助险企顺利过渡至新保险合同准则。




除了施行起期保持趋同外,新准则与IFRS17在确认和计量的主要原则方面都保持了一致,并在行文上调整了IFRS17一些文字细节,使之更加符合我国会计词汇的使用习惯。如IFRS17中的“保险财务收益或费用”被改称为“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此外,新准则还以保险合同的识别、初始确认、终止确认、合同合并、合同修改、合同边界、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处理、亏损合同的后续计量等细致规定填补了现行准则的规定空白。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



不难发现,新准则的系列修改致力于达到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可比、不同地区之间可比、保险企业利润列示更清晰的目的,并通过规范保险合同会计处理彰显“保险姓保”。相应的,不仅财务会计和精算,保险企业的数据、系统和流程也面临着升级换代要求。险企应以财务改革为抓手提升业务质量、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于变局中开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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