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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

  • 2020年09月22日
  • 11:18
  • 来源:银保监会
  • 作者:

京银保监发〔2020〕404号




各相关机构:


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地区车险兼业代理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车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利用自身主业与车险的相关便利性,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京依法兼营车险代理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


在京依法兼营其他保险代理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保险公司专属代理门店参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二、加强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管理


(一)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在行业信息系统中进行执业登记。从业人员仅限在主业营业场所内开展代理业务活动。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开展代理业务活动。


(二)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短信等方式提示投保人向其销售车险的兼业代理机构网点名称和从业人员姓名,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车险投保单、保险单及业务系统。


(三)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开立独立的佣金结算专用账户。保险公司应当以转账方式向该账户支付佣金,不得向其他账户支付佣金,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支付佣金。


(四)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车险保费安全管理,投保人通过银联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保费的,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


(五)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车险业务信息系统,并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对接,实现电脑联网、系统出单、实时管理,确保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投保信息。车险业务信息系统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车险数据。


三、明确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责任


(六)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车险兼业代理渠道业务合规性管理。保险公司与车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保险公司合规性管理履职情况等实行登记报告管理,具体事宜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办理。


(七)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一般委托代理关系,应当与一家保险公司协商建立主报告关系,并在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八)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客观、全面评估车险兼业代理机构的风险合规情况并建立、终止主报告关系。


建立主报告关系的保险公司负责车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日常合规性管理工作,按年度评估车险兼业代理机构风险合规情况,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和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有关事项。


(九)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主报告公司的风险合规评估意见,在充分了解合作方的基础上,与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终止一般委托代理合作关系。


建立一般委托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负责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与本公司业务直接相关的合规性管理工作,自行或配合主报告公司采取必要的监测、检查、纠正、追责等措施规范车险兼业代理机构行为。


四、强化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能力


(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险兼业代理渠道相关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制度。拟担任主报告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指定负责车险兼业代理渠道管理的专门部门和岗位、人员。担任主报告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其主报告的车险兼业代理机构数量和基本情况,确保与自身管理能力相匹配。


(十二)保险公司业务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的记录车险兼业代理渠道业务基本情况、保费、手续费比例和金额、销售机构、从业人员等信息。


(十三)保险公司应当通过行业信息系统向北京银保监局报送车险兼业代理渠道相关数据。


五、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


(十四)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建设行业信息系统,支持和服务保险公司加强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管理,并提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等有关信息的公开查询途径。


(十五)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依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精神制定自律规则,对保险公司合规性管理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切实加强保险公司自律规范和管理。


六、保险公司未依法履行车险兼业代理渠道业务合规性管理责任的,保险公司、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展车险业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北京银保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七、中国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北京银保监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




(请各保险公司将本通知代转给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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