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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大力推行保险与担保机制,向工程质量保证金说再见

  • 2020年08月05日
  • 11:21
  • 来源:
  • 作者: 龚保儿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其中,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后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被修改为“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质量保证金的设置,较好地强化了施工企业的保修责任。然而,从建设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调研的情况来看,建设单位以质量保证金名义长期扣留的3% - 5%的工程款,已经成为影响施工企业正常周转和农民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的重要原因。








为了给建筑企业减负、给农民工保障,2005年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了“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2017年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再次规定了“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险与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作为质量保证金的替代方案,都是将专业化的风险管理引入建筑市场、运用经济手段管控质量风险的有效手段。同样自本世纪初发展至今,两者却有了截然不同的现状。




工程质量保险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狭义的工程质量保险即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 Insurance, 简称IDI),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的责任保险。它主要保证承保人开发的建筑工程因潜在缺陷(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建设标准以及合同设计规范规定等)在保险期内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损坏时的赔偿责任,可为建筑工程提供长达10年的主体结构保险保障,以及保险期为5年的附加渗漏责任条款。



上世纪末,我国在接轨国际引入工程担保制度后,也于本世纪初引入了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2002年,时任国家副总理的温家宝就工程质量保险问题做出批示,要求建设部和保监会研究解决。当年10月,国家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联手推出了与国外类似的住宅质量保证保险。




2005年8月,原建设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标志着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在我国正式落地。




2006年9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率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青岛、厦门、深圳、兰州等14个城市推出了新版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产品,标志着全国范围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然而,这一制度推行多年却进展缓慢。2008年,据部分地区保险机构数据统计,北京市投保楼盘总共4家,在南方城市中也只有成都和厦门各一家楼盘投保。如今,我国的工程投保率仍旧很低,尚不足15%。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仍有不少地区相继“试水”了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2018年5月,安徽省住建厅联合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印发《关于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将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2018年5月,江苏省住建厅联合江苏保监局印发《关于推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提出要在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试点项目或试点地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宅工程、商品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我们期待,随着建筑行业保险意识的增加,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能够取得进步的成绩。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是担保人对承包商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履行维修义务的保证。




这一制度源起于上世纪末。1998年5月,建设部发出“关于一九九八年建设事业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文件,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的试点”。








2006年12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进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工程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全面推行。




2018年7月,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推动了工程担保制度的落地步伐。其中,意见指出要强化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的应用:1)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保函,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工程质量保函有效期应与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相一致;2)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自2006年的推行,到2018年的强化应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在建筑领域的发展逐渐加速。




当下,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共发展出三种形式:银行质量保函、工程质量保修保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与上述工程质量保险名称相仿,性质却截然不同。它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业主)提供的保证保险,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两者主体不同,保障范围亦不同。




目前,工程质量担保在大多数城市已成为质量保证金的主要替代,也不断加快其在建筑领域遍地开花的步伐。





工程质量保险和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正加速取代质量保证金;保险与担保机制,也必将在企业减负、农民工保障的路上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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