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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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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鲁发〔2002〕119号|2002-08-09发布|2002-08-09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鲁发〔2002〕119号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是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正式机构,各公司必须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上来。必须增强营销服务部为正式机构的严肃性,坚决克服跑马占荒,粗放经营的思想倾向,各级领导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此次清理、整顿、规范工作,只是对各保险机构以往设立的营销服务网点按《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的专项工作,保险公司新设营销服务部申报工作将在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正常受理。
二、规范申报,重在质量。在此次清理、整顿、规范工作中,各公司要按照保监会“对营销员的管理要走精兵之路”的总体要求进行申报设立,规范上报有关资料,严禁清理整顿工作走过场,盲目设点。
三、掌握原则,严格达标。营销服务部的申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本着经济核算有效益、业务发展有需要、管理水平跟得上、合理布局以及审慎的原则提出设立申请,保监办将根据保监会的有关要求,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保险营销服务部的设立进行审批。申报设立的营销服务部要按照以下标准严格达标:
(一)规章制度建设
在对营销服务部的管理方面应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将营销服务部纳入公司的正式机构管理平台,确保将其办成保险公司的门店和服务窗口,真正发挥营销服务部的销售和服务职能。《办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营销服务部办公职场管理规定》,对职场的配置、装修、设备、安全保卫提出具体要求。
2、制定《营销服务部财务管理规定》,对人员配备、费用开支、业务台帐等提出具体要求。
3、制定《营销服务部人事管理制度》,对内勤的配置、人员的考核、内部组织架构等提出具体要求。
4、建立健全营销服务部培训、劳动用工、业务管理等制度。
(二)办公场所与设备配置
1、设立在县(市)区驻地的寿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办公职场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设立在乡镇驻地的寿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职场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设立在县(市)区驻地的产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办公职场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设立在乡镇驻地的产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职场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职场选址要交通便利,装修简洁大方,能够体现金融行业的精神风貌。
2、按金融行业的标准配备完善的防火、防盗设施,能满足业务开展的需要。
3、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基础办公设备配备到位,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三)组织机构设置
1、设立在县(市)区驻地产、寿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拟任负责人要求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3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记录;设立在乡镇驻地的产、寿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拟任负责人要求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3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记录。
2、县(市)区驻地的营销服务部,内部要求设置独立的财务、客户服务等综合管理部门;乡镇驻地的营销服务部,内部要求设置独立的财务、客户服务等岗位,且岗位职责明确。
3、县(市)区驻地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管理,由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按照以上标准进行审核;乡镇驻地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管理,由各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按照以上标准进行审核,且均要建档留存,保监办将定期进行检查。鉴于目前各保险公司大都实行了全员合同制和聘用制,因此,营销服务部的负责人必须与公司签有正式合同的聘用人员担任,营销人员不得担任以上职务。
(四)人员配备情况
1、设立在县(市)区驻地的寿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要求配备以下人员:机构负责人1名,组训及专业讲师2人,财务人员2人,客户服务人员2人,持证营销人员不少于100人;设立在乡镇驻地的寿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要求最少配备专职机构负责人1名,内勤管理人员2人,持证营销人员不低于50人,且均能做到每天8小时对外营业。设立在县(市)区驻地的产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要求配备以下人员:机构负责人1名,财务人员2人,客户服务人员2人,实行营销制的机构持证营销人员不少于15人;设立在乡镇驻地的产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要求最少配备专职机构负责人1名,综合内勤2人,实行营销制的机构持证营销人员不低于10人,未实行营销制的业务人员不低于5人,且能够做到每天8小时对外营业。
(五)财务会计管理
1、财务人员岗位职责明确,无独立操作的现象。
2、在帐户管理、单证管理、印章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方面都有相应的制度。
(六)业务流程管理
各业务职能部门的人员能够较熟练的完成全部的业务流程,并建有承保理赔业务台帐,手续费及佣金支付台帐等基础业务台帐,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四、各公司要对照本通知中的有关精神,对已申报的营销服务部进行认真排查。对于确属已达标的营销服务部,进行重新确认上报;对于未达标的机构一是认真研究其存在的合理性,该撤、停、并的要自觉果断地实施,压缩申报数量。二是对确有必要的要积极整改,尽快达标,保监办将本着成熟一批审批一批的原则批设。清理的统一截止期限为2002年8月30日,对确需设立而一时又难以达标的可特殊处理。
五、保监办将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公司申报的营销服务部进行抽查验收,必要时还将委托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而设立的机构坚决予以撤销,对于申报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的机构,保监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暂缓受理该公司今后一定时期营销服务部的报批工作,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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