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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公司数据真实性进行检查的实施方案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2〕57号|2002-05-20发布|2002-05-20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2〕57号

全面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严厉查处保险公司各种违法违规的造假行为,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措施,努力提高保险经营管理数据的真实性,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检查的内容
检查的重点内容为保险公司2001年度“保费收入”真实性。其具体内容如下:
1.检查保险单证、财务收据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保险单证,财务收据等的印制、发放、登记和核销等制度;
3.检查与保费收入有关的各种保险业务单证,如:保单、保单副本、保费收据等,看相互之间是否一致;
4.检查银行存款、现金、保费收入账本,并进行相互核对;
5.检查统计报表与财务报表之间保费收入的钩稽关系,查看数据是否一致;
6.检查保费收入的电脑处理流程,看是否有多套业务处理电脑系统,检查时要特别注意保单正本与保险收据在编号上是否一致,有无异常处理等;
7.检查上、下级公司财务报表保费收入数据是否一致,看有无任意窜改报表数据的行为;
8.检查应收保费、代理保费及退保的管理情况,是否应收保费、代理保费及时入账,退保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检查方式
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采取自查、上级公司现场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保监会不定期的督促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工作安排
1.自查自纠阶段。5月20日至6月30日,各保险公司按照检查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总上报保监会整顿办公室。分支公司的情况报当地保监办。
2.保监会检查验收阶段。7月至10月,保监会根据各保险公司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抽查,对自查不合格的公司要求重查。
五、工作要求
各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组织强有力的力量开展此项工作;要对检查方案进行认真学习,认真填写各种表格;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的分析总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从源头上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附表一
产、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情况核对表
公司:(公章)
金额单位:元
险种名称
业务数
财务数
保费收据数
保单保费数
差额
差额原因
合计
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业务统计负责人:
附表二
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单证管理情况表(保单、收据)
公司:公章
时间:
项目
保单号码
收据号码
备注
一、期初库存数
其中:业务部门或业务人员持有数
二、本期新增数
其中:印制数
从上级领取数
三、本期使用数
其中:作废数
业务部门或人员持有数
四、期末库存数
其中:作废数
业务部门或人员持有数
五、其他
经理:
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附表三
____险单证清理表(财产险公司)
清查单位(部门):
清查时间:
版本一
版本二
行号
备注
数量
号码
数量
号码
一、期初库存量
二、本期新增单据
1.印制数量
2.从上级领入数
三、本期使用数
1.本级使用数
2.下级领用数
四、期末库存数
说明:1.本表按险种分别填写。
2.若一个险种分若干版本可以自动横向添加,但是应另行附文对每个版本主要特征进行说明。
3.本表第二行=第三行+第四行,第五行=第六行+第七行,第八行=第一行+第二行
第一行。
4.本表的填写机构为每一级的单证使用部门,省级分公司的清查表应报当地保监办。
5.发票的清查也使用本表进行,但是从同级税务部门直接购买的填写在第三行,其他填写方式同其他单证。
6.期初数应根据填表部门可以确定的上一次清查时间为准,但不得晚于2001年3月31日,期末时间点应以自查时间为准。
附表四
____险保费收入明细表(财产险公司)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元
保单印
签单保费或批单的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编号
保单号
批单号
刷流水
批增金额或批减金额
收款金额
发票号码
业务来源

(以负数表示)
起期
止期
注:1.本明细表由具有核算权的保险机构填写,并以Excel表形式留存在电脑中备查,不需打印;
2.本表涉及的所有项目,凡在保费收入核对表中列明的险种必须填写;
3.如果一张保单有2份批单涉及到保费收入的变化,则在本表中,该保单占三行,这三行的保单号相同。
附表五
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核对表
填报单位:(公章)
金额单位:元
机动车辆保费
企财险
货运险
汽车消费信贷险
住房按揭保险
其他险
合计
一、业务数据
(一)直接业务
本期签单业务
批减金额
批增金额
保险费小计
收费金额
(二)代理业务
本期签单保费
批减金额
批增金额
保险费小计
收费金额
直接业务、代理业务签单保费合计
直接业务、代理业务收费金额合计
二、财务数据
本期保费收入
上期因结账原因未及时入账的已收款保费收入今年列
支数
本期因结账原因未及时入账,且已在下期入账的已收款
保费收入
本期未应收保费
注:1.本表由具有核算权的保险机构填列,并逐级汇总;
2.本表业务数据的保险费小计应与保费收入明细表的有关汇总数据相一致;
3.总公司汇总表报中国保监会,省级分公司汇总表及汇总的下属单位的报表应报当地保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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