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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保险机构中继续聘请特邀廉政监督员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2〕51号|2002-04-30发布|2002-04-30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2〕51号

一、特邀廉政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二)热爱保险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监督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身体健康。
二、特邀廉政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反映保险监管机关和监管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方面失职渎职的情况;
(二)反映、转递本公司从业人员及其他群众对保险监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三)参与保监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规章制度的讨论研究;
(四)配合调查有关保险监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五)办理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三、特邀廉政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在保监会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具体承担特邀廉政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经审查同意聘请的保险机构特邀廉政监督员,由保监会颁发聘书。聘期每届3年,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特邀廉政监督员以兼职方式义务从事监督工作,不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特邀廉政监督员对保险监管工作和加强干部监督方面的意见及建议。
(三)建立与受聘特邀廉政监督员所在公司的经常性联系,及时通报特邀廉政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对忠于职守、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廉政监督员,要给予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奖励。
(四)保护特邀廉政监督员的依法依规监督权益,对保险监管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有关特邀廉政监督员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聘请特邀廉政监督员的几点要求
(一)保险机构聘请特邀廉政监督员,这是保监会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保险机构要按照保监会的要求认真做好人选推荐工作。
(二)请各保险机构于7月31日前,将推荐表报保监会纪委监察室。
附件:特邀廉政监督员推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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