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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2〕6号|2002-02-01发布|2002-02-01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2〕6号

保监发〔2002〕6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适应机动车辆保险改革的需要,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备案问题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第七条涉及两项备案内容(简称“样本备案”)和第十条涉及两项备案(简称“编号备案”),具体备案程序如下:
(一)样本备案
样本备案分为变更样本备案和使用样本备案。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收到相关单位的备案材料后,经审核同意或不同意受理备案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否则视为同意受理。
变更样本备案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打印版样本;
2、本次变更的具体内容及理由;
3、本次变更后的监制单证的使用范围及方法;
4、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它内容。
使用样本备案应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原则上以分公司为单位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印刷版样本;
2、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变更样本备案的全部材料;
3、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需要的其它内容。
(二)编号备案
保险公司在第一次使用前或变更印刷流水号及使用编号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中国保监会后使用。
二、关于向社会公布保单格式的问题
各保险公司应将公司使用的监制单证格式向社会公布,并在营业场所以招贴画的形式张贴。
三、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7号)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53号)于2002年4月1日起作废。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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