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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1〕134号|2001-07-16发布|2001-07-16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1〕134号

一、抽查重点
各保监办应对辖区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会城市分公司和1
2个中心城市分支机构进行重点抽查,同时根据辖区内各公司的自查自纠情况,确定其他公司的抽查对象,对于重点公司要加大检查力度。
二、抽查内容
抽查内容按照《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00号)执行,重点检查:
(一)各保险公司是否按照保监会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2001年1至4月的违规行为是否在自查自纠报告中真实反映,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市场整顿开始以后是否仍然存在违规行为等。
(二)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在自查自纠工作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如修改、补做业务台账,调换业务、财务单证等。
(三)对于重点抽查的公司,除检查车险外,还应对企业财产险、住房按揭保险、货运险进行抽查,检查内容主要为内控制度、单证管理、保费入账、手续费支付、违规退费、虚假赔案等。
三、各保监办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1.凡是已在公司自查自纠报告中如实反映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或从轻处理;
2.未在自查自纠报告中反映的,以及在市场整顿开始后仍违规经营业务的,应按照《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各保监办应认真填写《车险市场整顿情况统计表》和《重点抽查情况统计表》,检查内容扩大到企业财产险、住房按揭保险和货运险的,应按照不同险种分别填写《重点抽查情况统计表》。抽查工作结束后,各保监办应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上报我会。
五、各保监办应于8月31日前将重点抽查报告上报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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