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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行为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2〕127号|2002-12-24发布|2002-12-24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2〕127号

一、各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并可自主选择公布的起迄时间,但一经确定,必须连续公布。
二、公布的形式包括在公开媒体上发布新闻、广告,公司和公司在职人员接受采访以及公司网站公布信息等。
三、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应采取以下公式计算:
资金运用收益率=(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各项投资减值准备)/MAX(资金运用平均余额,各项责任准备金平均余额)
其中,MAX()为取括弧中较大的一项
资金运用平均余额=(年初资金运用余额与至N季末的各季资金运用余额之和)/(N+1)
资金运用余额为保险监管报表《资金运用表》中的资金运用总额
各项责任准备金平均余额=(年初各项责任准备金余额与至N季末的各季各项责任准备金余额之和)/(N+1)
各项责任准备金应采取法定标准计算
各项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应符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且与所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的期间相一致。
以上数据应与保险公司上报保监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金运用表等监管报表一致。
保险公司在公布收益率时,应对数据来源进行说明。
四、公布收益的起迄时间最小为季,从年初算起,公布季末累计数。不足一年的不得折算为年收益率。
五、保险公司只能公布本公司信息,不得公布其他公司数据,不得与其他公司相比较。公布信息的标题中不得出现具体数据,标题和正文中不得出现“第一”、“名列前茅”等比较性词句。
六、保险公司公布以上信息所用数据必须是公司全系统汇总数据。不得公布部分资产或某一账户的收益率。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的信息公布,按此类产品信息公布的有关规定进行。
七、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时,应提示保单持有人不可根据资金运用收益率及可运用资金收益率推断分红类产品的分红水平。
八、违反以上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规定请严格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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