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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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17〕38号|2017-04-27发布|2017-04-27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17〕38号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是顺利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助力。“一带一路”战略辐射区域涉及国别众多,人口数量庞大,地缘政治、经济关系复杂多变,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将面临较多的政治、经济、法律风险和违约风险。保险业作为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自身特点决定了行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具有天然优势,能够为“一带一路”跨境合作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与服务,减轻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后顾之忧,为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是建设保险强国的必由之路。“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必将开创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一带一路”建设为保险业创造了巨大的战略机遇,是保险业全面融入国家战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的有利契机,对于提升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能力和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三)坚持“保险业姓保”、服务大局。围绕“一带一路”建设总体规划和扩大开放宏观布局,坚守“保险业姓保”的行业根基,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各类保障需求和融资需求,不断创新保险产品服务,努力使保险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
(四)坚持统筹推进、重点突破。统筹做好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顶层设计,从行业层面整体推进,在产品、资金、机构、人才等领域协同发力,提升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渗透度和覆盖面。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区域、重点方向、重点领域,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积极探索更高效、更便捷的保险服务方式,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五)坚持市场运作、持续发展。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增强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服务和保障能力,培育我国保险业核心竞争力。在支持国家战略落地的过程中,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及形势研判,切实做好风险管控,提高保险运行效率和保障水平,推动可持续发展。
(六)坚持开放创新、合作共赢。抓住机遇,顺应“一带一路”互联互通的趋势,加快保险业国际化步伐,推动保险业互联互通,提高我国保险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话语权。积极开展跨境业务合作和监管合作,着力实现合作共赢,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构建更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不断丰富我国保险业开放合作内涵,为我国保险业发展注入新动力、增添新活力、拓展新空间。
三、构建“一带一路”建设保险支持体系,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保障
(七)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服务“一带一路”贸易畅通。综合运用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资信评估等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支持力度,对风险可控的项目应保尽保,推动国家重大项目加快落地。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扩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增强交通运输、电力、电信、建筑等对外工程承包重点行业的竞争能力,支持“一带一路”示范项目及相关共建行动的落实。推动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加快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支持优势产业产能输出,推动高铁、核电等高端行业向外发展,促进钢铁、水泥和船舶等行业优势产能转移。
积极构建国别风险咨询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资信渠道、风险管理、数据收集、信息处理等方面的优势,提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别和行业风险指导以及信息咨询,为我国企业开展跨境投资贸易合作提供决策参考,提高我国企业风险管理水平,提升国际竞争力。
(八)创新保险产品服务,为“一带一路”沿线重大项目建设保驾护航。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国内“一带一路”核心区和节点城市建设中的特殊风险保障需求,积极发展各类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个性化的保险产品服务,化解核心区和节点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减轻政府和企业压力,优化社会治理,保障民生。
鼓励保险机构大力发展跨境保险服务,根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发机动车出境保险、航运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跨境保险业务,为沿线“互联互通”重要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风险保障。大力发展建筑工程、交通、恐怖事件等意外伤害保险和流行性疾病等人身保险产品,完善海外急难救助等附加服务措施。加快特种保险业务国际化进程,服务航空航天、核能及新能源等高新领域的国际合作。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一带一路”沿线不同国家、地区的差异化保险需求,努力提供一揽子综合保险解决方案。鼓励保险中介机构主动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为“一带一路”建设重大项目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及再保险安排、损失评估等全方位的保险中介服务。
(九)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稳定性高的优势,支持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多种方式参与“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建设。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和私募基金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一带一路”重大投资项目,促进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支持保险机构通过投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和其他金融机构推出的债权股权等金融产品,间接投资“一带一路”互联互通项目。推动保险机构不断提高境外投资管理能力,进一步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国别范围,完善境外重大投资监管政策,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积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服务,发挥撬动融资的杠杆作用,满足“一带一路”建设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四、加快保险业国际化步伐,推动保险业“一带一路”互联互通
(十)支持保险业稳步“走出去”,构建“一带一路”保险服务网络。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对“一带一路”项目的承保支持、技术支持和本地服务支持,加快建设海外承保、理赔作业、救援等境外服务网络,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效网络依托。稳步推动国内有条件的保险机构“走出去”,积极支持资本实力雄厚、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保险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的重点区域铺设机构网点,鼓励保险机构加强国际合作,为“一带一路”保险服务提供有效载体。鼓励保险机构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居民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助力实现“民心互通”。
(十一)打造交流合作平台,提升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整体能力。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推动保险机构加强业务协作,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构建全方位保障体系。组建行业战略联盟,探索建立保险业“一带一路”国际保险再保险共同体和投资共同体,打造国内外保险行业资源共享和发展平台,提升整体承保和服务能力。推动搭建“一带一路”建设保险需求与供给对接平台,探索建立全行业风险数据库和保险资金运用项目库,加强行业内外部信息共享。加快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建设,为我国保险机构“走出去”提供支撑。
(十二)加强保险监管互联互通,推动我国保险监管标准和技术输出。借助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等平台,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保险监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双边、多边监管合作机制,宣讲“丝路故事”,争取沿线重要国家和地区对我国保险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支持,优化企业“走出去”的政策环境。推进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的国际化,提升其国际影响力,力争成为新兴市场和亚洲地区代表性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等效评估。继续组织“亚洲偿付能力监管与合作研修班”,将其打造为国际监管合作的精品项目。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积极开展监管技术合作和技术援助。向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反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监管实际与经验。增强我国对国际监管规则的影响力,建设我国保险业国际合作新格局。
五、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抓好落实。保险业要充分认识参与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作为深化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持续加以推进。保险监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把握区域特色,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保险机构要从产品创新、资金运用、组织和人才保障等方面统筹部署,积极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建设需求,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四)统筹协调,形成合力。要统筹各方资源和力量,形成合力,系统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搭建与政府、金融机构“互联互通”的政策协调与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向行业传递“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政策、重大项目和保险需求等信息,引导保险机构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合力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保险机构要加强与保险同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协作,为“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金融保险服务。
(十五)完善机制,注重长效。保险业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既要立足于现阶段的行业实际,找准切入点,主动作为,更要着眼长远,以全面提升行业国际竞争力和全球服务能力为目标,全面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的需求,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新产品、新渠道、新模式,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综合保险服务。同时,根据“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推进情况,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为国际和地区合作提供保险服务。
(十六)严控风险,守住底线。保险业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国际局势、宏观经济形势的研判,密切关注沿线国家和地区监管规定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完善合规管控体系,增强行业的境外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中国保监会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