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报送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厅发〔2017〕24号|2017-05-15发布|2017-05-15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厅发〔2017〕24号
一、本通知所称的数据报送,是指各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设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保监发〔2015〕102号)、《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启动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二期建设的通知》(保监厅发〔2016〕62号)和《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发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二期接口程序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6〕83号)等文件要求,向保单登记平台报送相关数据。
二、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保单登记平台数据报送工作,切实落实本公司保单登记领导小组的职责,建立数据报送和质量管理责任机制。要指派一名公司级领导负责本公司数据报送和质量管理,并将人员变更情况及时向保监会保单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
三、各保险公司只要开展相关业务,就应提前与保单登记平台对接,并建立数据报送系统的业务连续性和容灾备份机制。同时要加强数据源头管理,完善本公司相关系统,按照保单登记平台数据模型、业务代码等接口规范要求,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数据模型对照和业务代码映射,确保报送的数据真实、完整、准确、规范。
四、各保险公司只要有相关业务发生,就应严格按照T+1的要求报送数据。在报送保单产品信息时应采用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时所使用的产品名称全称,不得简化产品名称。对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反馈的各类问题,要及时响应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
五、各保险公司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错报和重复报送数据,不得以相关系统改造、升级、宕机为由或无正当理由停报,不得对数据进行人为清洗、统一赋值和故意篡改,不得在非生产环节中报送生产数据。
六、各保险公司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暂停数据报送,应提前向保监会保单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暂停数据报送的原因以及拟恢复报送数据的时间。暂停数据报送的保险公司,在恢复报送数据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暂停数据报送期间的数据补报工作。
七、新批筹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中国保信申请接入保单登记平台,严格按照保单登记平台的相关标准规范,完成平台对接。保监会将把新批筹公司与保单登记平台对接完成情况作为对其开业验收的内容之一。
八、中国保信应制定保单登记平台运营管理的流程、规范和数据报送、质量评价的指标体系,加强数据报送与数据质量的监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编制监控报告,并向保单登记平台领导小组报告,适时向行业公布。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积极跟踪、协助并督促保险公司完成问题整改。
九、保监会将对各保险公司的保单登记平台管理机制落实情况、数据报送和数据质量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向行业通报,并视情节轻重,根据《保险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