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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财险〔2017〕163号|2017-06-30发布|2017-06-30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财险〔2017〕163号

一、工作目标
围绕提高财产保险公司产品整体质量、提升公司产品管控水平的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梳理财产保险公司在用备案产品,集中整治产品领域存在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强化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竞争有序、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落实“保险业姓保”的总体要求。
二、整治范围
财产保险公司所有在用的备案产品,包括:农业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运险、特殊风险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以及其他保险备案产品。
三、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四、整治重点
(一)产品开发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险原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
(二)产品开发是否符合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诚实信用、射幸合同、风险定价等原则。
(三)产品开发是否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危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是否存在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的情况。
(四)产品开发是否存在创新不规范、炒作概念和制造噱头、设计偏离保险本源、保障功能弱化等问题。
(五)产品名称是否清晰明了,客观全面反映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是否使用了易引起歧义或低俗、不雅、具有炒作性质的词汇,是否存在曲解保险责任、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六)产品是否通俗易懂、明确清楚,保险条款要素是否齐全,表述是否严谨准确,是否存在保险责任规定过于宽泛的情况,是否存在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相冲突的情况。
(七)保险费率厘定是否满足合理性、公平性、充足性原则。
(八)是否根据市场情况、保险消费者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等,密切跟踪、及时评估保险条款合法合规性和适应性,是否对存在问题的保险条款及时修订,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停止销售。
(九)是否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对保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和调整。
(十)是否定期清理保险产品,对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是否及时注销。
(十一)产品开发是否存在违反《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发〔2017〕40号)、《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42号)等系列文件精神的情况。
五、工作步骤
(一)全面自查(7月1日至7月31日)。
各财产保险公司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整治重点内容,对在用的备案产品进行全面自查,摸清公司备案产品的具体情况。自查以发现问题、揭示风险为首要任务,以完善公司产品管控为工作方向,以风险隐患突出、违法违规问题高发的产品为重点,务求不留死角,充分暴露和发现问题。
(二)整改清理(8月1日至8月31日)。
1.整改问题产品:各财产保险公司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产品,按照问题的不同性质采取注销、修改等方式积极做好整改,及时纠正各类问题产品,确保公司产品的合规性。
2.清理僵尸产品:对于虽然自查未发现问题但公司长期没有使用、没有出单且已有替代产品或今后不准备使用的“僵尸”产品,通过“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对产品进行注销,增强公司产品的有效性。
3.完善产品管理:公司要以此为契机,查找产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完善产品管理制度流程,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总体质量和管理水平,夯实发展基础。
(三)监管检查(9月15日至10月31日)。
保监会将结合各公司自查、整改、清理情况,重点选取工作部署不到位、自查发现问题比例低、整改清理进展缓慢,以及社会反响强烈、引发媒体炒作的问题产品较多的公司作为检查对象,开展备案产品非现场检查。对公司自查认真、整改彻底且未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可以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理;对监管检查发现的自查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司,依法严肃从重处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产品,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当前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由公司班子成员牵头、安排专人负责工作的开展,按时、保质完成问题产品整改和“僵尸”产品清理工作。
(二)做好总结,及时上报整治工作情况。各公司应撰写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填写相关表格(采用EXCEL格式,见附件1、2、3)。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公司备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对问题类型和原因的分析,问题产品整改情况,“僵尸”产品清理情况,下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建设的计划措施等。报告和表格应于2017年9月15前通过公文传输系统报送至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三)着眼长远,完善产品管理长效机制。各公司应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近期保监会关于加强风险防控、整治市场乱象的工作部署,充分利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认真总结以往产品管理的经验教训,深入剖析深层次原因,加强产品研究分析,不断完善产品管理的长效机制,提升产品管理水平。
联系人:白雪琪
联系电话:010
中国保监会
2017年6月30日
附件3:财产保险公司清理僵尸备案产品清单
附件2:财产保险公司自查发现问题备案产品清单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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