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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执行有关事宜的复函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厅函〔2006〕第285号|2006-10-13发布|2006-10-13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厅函〔2006〕第285号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请示》(平保发[2006]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以下简称《规定》)施行前,保险公司已经任命的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无需补报任职资格核准,但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具体适用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3号)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任职情况。
二、 《规定》第三条的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 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专职财务管理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 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 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三、 《规定》第三条的合规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合规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 担任专职合规管理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 分管合规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 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四、 保险公司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精算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不属于《规定》调整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 《规定》第二十五条只适用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调任的情形,拟担任其他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均应重新报经任职资格审查。因此,在保险集团及其下属保险公司中互相调任的,不适用《规定》第二十五条。
六、 在同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已核准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开任职岗位担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拟再次担任董事或者同级、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无需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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