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启动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二期建设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厅发〔2016〕62号|2016-08-23发布|2016-08-23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厅发〔2016〕62号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启动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二期建设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6〕62号
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在相关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第一期建设工作已圆满结束,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设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保监发〔2015〕102号)精神,我会已于近期正式启动信息平台第二期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展保单登记范围
信息平台第二期建设将在第一期基础上扩展保单登记范围,增加下列险种的保单信息:
(一)全部一年期以下个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
(二)2016年1月1日前已失效的一年及一年期以上个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2016年1月1日前已失效的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三)全部个人投保的非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
(四)全部个人投保的保证保险;
(五)全部意外伤害保险;
(六)全部健康保险。
二、明确二期建设具体任务
各保险公司与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应加强沟通,相互配合,于2017年2月底前完成平台建设第二期工作。具体工作任务及时间要求如下:
(一)2016年10月底前,中国保信制定并发布信息平台第二期建设技术方案;
(二)2017年1月15日前,各保险公司根据信息平台第二期建设技术方案,完成系统改造、接口开发以及与平台的联调测试工作;
(三)2017年2月底前,各保险公司完成信息平台第二期所涉及险种全部历史数据的上传工作;2017年3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按照T+1方式上传增量业务信息;
(四)考虑到2015年12月31日前已失效的一年及一年期以上个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的保单信息数据量大、数据整理和上传所需时间长,请各保险公司于2016年9月底前启动上述险种数据上传工作,并于2016年底前完成。
三、有关要求
建设信息平台是保险业一项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基础设施工程,对于提高保险市场运行效率、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加强金融风险防控、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保险公司和中国保信要高度重视信息平台第二期建设工作,切实承担各自工作职责,尽快部署相关资源,确保按时完成系统开发、对接、联调测试、数据上传等工作。各保险公司要强化保单登记数据质量管理,通过业务源头治理、上传数据自查和错误数据及时修正等措施提高保单登记数据质量。中国保信要充分考虑到二期建设险种范围广、涉及保险公司多、登记数据量大等因素,积极与各保险公司沟通配合,加强组织协调,推动信息平台第二期建设工作顺利完成。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