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法律
  3. 正文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05-05发布|2016-05-05实施|现行有效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g@c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公司治理处(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28815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以下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报告和披露:
(一)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
(二)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类关联交易,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买卖、租赁和赠与;
(三)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财务资助、垫付资金、债权债务转移或重组、签订许可协议、捐赠、抵押等导致公司财产或利益转移的交易活动。
二、需要逐笔报告和披露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无交易协议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同时在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报告和披露内容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关联法人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注册资本、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四)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发生的累计交易金额;
(五)保险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还应包括共同投资关联方的基本情况、被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它一般关联交易可按交易类型分类合并披露:
(一)未达到逐笔披露标准的资产类、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
(二)保险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
(三)再保险的分出或分入业务;
(四)为保险公司提供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广告、职场装修等劳务或服务。
四、分类合并披露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在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季度各类关联交易总量及明细表,明细表应列明交易时间、交易对手、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交易内容、交易金额;
(二)本年度各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五、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险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秘书是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当对本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由公司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六、保险公司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可根据相关情况,采取调整分类监管评价、调整公司治理评级等监管措施。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责任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将其违规行为记入履职记录,进行行业通报或予以公开谴责;
(四)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八、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调整为:“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或超过3000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除按照《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报告和披露外,还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增加报告和披露内容。
九、保险公司按本通知要求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原因,依法不得公开披露的,应当至少于信息披露规定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依法不予披露。
十、统一交易协议签订和续签应当逐笔报告和披露,统一交易协议执行情况可按季度合并披露。
十一、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按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有关规定执行,但应在本通知规定时限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十二、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保险子公司(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参照执行。
十三、本通知下发前中国保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阅读排行榜

  1.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3. 3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4. 4

    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

  5. 5

    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

  6. 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

  7. 7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 8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9. 9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10. 1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