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法律
  3. 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资金〔2016〕104号|2016-06-13发布|2016-06-13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资金〔2016〕104号

一、管理人规范要求
申请开展产品业务的管理人,除具备《试点通知》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规范要求:
(一)取得保险资金受托管理资质一年以上。
(二)设立专门的产品业务管理部门,且该部门需配备具有产品研发设计、投资管理、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5名。
(三)管理人发行产品,保监会对其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有投资管理能力要求的,应当具备相应能力。
(四)管理人需按监管要求提交上年度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如审计报告揭示相关问题,应一并提交整改报告。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且最近三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二、基础资产范围
产品投资的基础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试点通知》执行。产品为集合产品或产品资金涉及保险资金的,产品具体投资品种应当遵循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且限于以下投资范围:
(一)境内流动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和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逆回购协议。
(二)境内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金融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
(三)境内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不含新三板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
产品为定向产品且产品投资人为非保险机构的,产品的投资品种可以按照与投资人约定的产品契约及相关法律文件执行。
三、发行与登记
管理人发行产品,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资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办理产品涉及的登记、发行、申购和赎回以及信息披露等事宜。
(一)产品发行前(管理人首次发行的产品,需在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文件后),管理人应向平台申请产品登记,登记完成后,管理人方可启动发售程序。
(二)管理人应当在产品发行材料中明确,投资者需通过在平台开立的持有人账户参与产品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三)管理人可直接通过平台办理产品份额的线上申购和赎回业务,也可自行组织产品份额的线下申购和赎回业务,但线下申购和赎回的数据需向平台申报,相关份额需经平台登记确权。
(四)管理人应当通过平台信息披露系统向产品相关当事人披露产品发行材料、产品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材料等。
上述涉及产品的登记、发行、质押融资、申购和赎回以及信息披露等业务的具体规则要求,另行发布。
四、监管要求
(一)管理人应当对产品进行明确分类,并在产品合同和产品募集说明书等产品发行材料中载明相应类型。根据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类别和规模比例,产品可分为单一型、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另类以及混合类等类型。具体分类标准为:
1.单一型产品是指全部资产或9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某只金融产品或某一特定形式的投资工具的产品。
2.固定收益类产品是指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产品。
3.权益类产品是指6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产品。
4.另类产品是指60%以上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的产品。
5.混合类产品是指不能分类为上述四种情形的产品。
(二)管理人开展产品业务,禁止出现以下情形:
1.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主要是指投资于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且具有滚动募集、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未单独建账或未独立核算等特征的产品。
2.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包括产品主要投资于单只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或产品定向投资于另类资产管理产品,或产品定向投资于同一管理人设立的产品等情形。
3.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
4.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1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3倍。
5.在产品下设立子账户形式进行运作。
6.未明确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具体种类和比例,笼统规定相关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
7.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
8.委托托管银行分支机构作为产品托管人(该机构已获得托管银行总行授权除外)。
(三)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发行的产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无明确存续期的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对产品进行调整,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表决的,或需与产品托管人和产品持有人协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对于有明确存续期的产品,在产品存续期间,不得再允许投资者申购该产品。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管理人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已发行产品进行清理规范。请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并将清理规范情况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
2016年6月13日

阅读排行榜

  1.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3. 3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4. 4

    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

  5. 5

    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

  6. 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

  7. 7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 8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9. 9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10. 1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