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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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稽查〔2014〕207号|2014-12-15发布|2014-12-15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稽查〔2014〕207号
一、目的意义
本次专项检查的目的是摸清保险机构内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分类处置,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化解风险,确保保险业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总体安排
(一)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机构范围包括各保险公司(包括各保险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和参照总公司管理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下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时间范围为2014年全年,包括2014年度各机构业务经营合规性及违法犯罪情况,如有需要可上溯。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结合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做好自查。
(二)检查重点
1.公司治理及内控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股东虚假出资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见附件1)。
2.业务经营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虚假承保、虚假退保、虚挂保费、虚列费用、虚假理赔等“五假”问题(见附件2、3、4)。
3.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重大投资决策的合规性,特别是违规将保费转为资本金、存款的真实性、大额存款是否存在质押,以及另类投资风险,特别是投资信托、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见附件5)。
4.财务管理及偿付能力管理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偿付能力充足率真实性,特别是通过不合理的房地产评估和虚假交易虚增偿付能力等问题(见附件6)。
5.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见附件7)。
6.其他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信息系统安全性、案件风险管控有效性等问题(见附件8、9)。
其中,附件1、5、8适用于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集团本级,附件1、2、5、6、7、8、9适用于各财产保险公司,附件1、3、5、6、7、8、9适用于各人身保险公司,附件4适用于各专业中介机构,附件1、5、8、9适用于各资产管理公司。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保险机构自查整改、监管部门督导抽查两个阶段:
1.保险机构自查整改阶段。2014年12月初至2015年3月中旬,各公司组织开展自查、抽查、处理整改和报告撰写。
2.监管部门督导抽查阶段。保险机构自查整改同时,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督导公司自查整改。2015年3月至4月,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审核评估公司自查报告,选取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并依法处理。
三、公司自查要求
(一)总体原则
1.全面自查。各公司(包括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下同)制定本系统自查方案时,要全面覆盖,不留死角。自查内容应包括集团、产险、寿险、资产管理、中介等五大类保险机构的各个管理层级,经营的各个管理环节和风险点,各类、各级机构均要100%自查,自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通知所要求的内容。
2.鼓励自纠。监管部门鼓励各公司自查自纠主动揭示存在问题并认真整改。各公司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不回避、不隐瞒。遵循“主动从轻,被动从严”的原则,鼓励敢于暴露问题、率先严格自查自纠的公司。对自查自纠认真、整改效果较好且未导致严重后果的公司,监管部门将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理;对瞒报、漏报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司,监管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严肃从重处理。
3.强化责任。各公司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尽责,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各公司是自查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发挥作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对子公司自查整改工作负管理责任。各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此次专项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对自查整改工作负最终责任,要全程参与自查整改工作,做到亲自部署、亲自督导、亲自协调,亲自审核、督促整改,并签字确认。各级机构负责人对自查发现问题(包括前任负责人任职期间问题)的整改工作负管理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力的公司,监管部门将追究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二)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深刻认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正确对待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工作部署。各公司的总公司要立即由“一把手”牵头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级机构人员职责,加强对自查工作的领导。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于2014年12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联系人等信息报送至保监会。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2014年12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联系人等信息报至当地保监局。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集团开展自查,负责集团本级的自查整改工作。各子公司应在集团(控股)公司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成立各子公司自查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细化自查整改工作。
2.制定方案。各公司要尽快制定并实施自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组织实施方式、自查内容、工作分工、责任部门和人员、时间进度等内容。对重点业务领域、重点项目、重点资金、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要进行针对性检查,对涉及多环节的业务要根据资金链条一追到底。各公司要通过这次自查,排除公司存在的重大经营风险,堵塞管理漏洞。
3.督办抽查。各公司上级机构要认真督办下级机构的自查和整改工作,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亲自带队督导,并派精兵强将组成工作组现场抽查自查情况。要实施三级督查,即总公司要督导抽查省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要督导抽查地市中支公司,地市中支公司要督导抽查县支公司。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负责督导1至2家分支机构。上级机构督导下级机构的比例应不低于30%,上级机构现场抽查下级机构的比例应不低于20%,下级机构少于8家的应全面覆盖。
4.整改处理。各公司要汇总分析存在的问题,区分问题性质,从不同业务条线分别进行整改。对制度机制和经营管理存在漏洞的,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健全完善内控体系;对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分清责任部门和人员归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自查报告报送
1.报送时间及方式。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于2015年3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并向保监会报送报告及报表(具体报送清单详见附件11)。各公司原则上以自查工作领导小组为单位,核对、汇总数据后向保监会报送,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由集团(控股)公司统一报送。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2015年2月28日前完成自查并向当地保监局报送自查报告及自查情况表。
各公司应及时从保监会外网下载电子表格,并对照附件1至11要求如实填写数据。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监局通过保监会公文传输系统报送材料(含电子版),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按照当地保监局要求报送材料,同时通过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数据采集分析系统报送中介自查报表电子版。
2.报送内容。报送材料包括自查报告及报表两个部分。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要详细报告公司组织领导、自查范围、自查内容和工作开展方式、督导抽查比例等内容。二是自查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应对照附件撰写要求,分业务条线分别说明自查发现问题、性质、涉及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主要原因等(具体撰写要求详见附件)。分析框架为:(1)公司治理及内控。(2)业务经营。(3)资金运用。(4)财务管理及偿付能力管理。(5)消费者权益保护。(6)信息系统安全性、案件风险管控有效性等其他方面。三是整改情况。说明针对自查发现问题已采取的整改措施或下一步整改计划。未整改的要说明原因。
3.签发要求。各公司自查报告及报表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分别由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报告报表。
监管部门将严格审核评估自查报告及报表,对不报、迟报、瞒报、不符合报送要求的,监管部门将退回公司重新上报,视其情节轻重将其列为监管部门重点抽查对象。
四、其他要求
各保监局组织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查,负责审核评估、重点检查和依法处理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监局要对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查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并与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中的督导统筹考虑,务求实效。2015年3月20日前,各保监局按照要求(详见附件4)汇总分析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查情况,并向保监会报送辖区自查工作报告及报表。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联系
人:陈婕妤
联系电话:010
电子邮箱:jichaju@circ.gov.cn
中国保监会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11.材料报送清单
10.自查情况汇总表(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填报)
9.案件风险管控有效性检查重点、要求及附表
8.信息系统安全性检查重点、要求及附表
7.消费者权益保护检查重点、要求及附表
6.财务管理及偿付能力管理检查重点、要求及附表
5.资金运用检查重点、要求及附表
4.业务经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检查重点、要求及附表
3.业务经营(人身保险公司)检查重点、要求及附表
2.业务经营(财产保险公司)检查重点、要求及附表
1.公司治理及内控检查重点、要求及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