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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人民银行|〔79〕银保字第16号|1979-04-25发布|1979-04-25实施|失效/废止
〔79〕银保字第16号

一、国内保险停办已经多年,现在恢复办理,一切得从头做起。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为逐步恢复作好准备。凡是在机构、人员和各项条件具备的省、市、自治区,可以选择几个主要城市进行试点。如果一时条件还不具备,今年亦应抓紧筹备,创造条件争取在明年恢复办理。
二、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目前可先办理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以及个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各地在试点阶段,可根据现有人力对这四种业务全部办理或选择办理,并将试点计划报送总行。各项业务的承保办法、费率和单证格式,保险总公司正在拟订,争取于今年上半年下达。
三、恢复国内保险以地方经营为主,即由省、市、自治区为单位统一经营,独立核算。为逐步积累保险基金,发展人民保险事业,每年经营结果有利润均留存保险公司,作为准备基金。该项准备基金应提成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五上交保险总公司,作为全国性的积累,以便在一省一地发生特大灾害事故,而留存的准备基金不足以应付赔偿时调剂使用。
四、保险公司今年所需的人员编制和劳动指标,请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根据总行已下达的指标和试点工作需要确定;明年所需人员应把保险公司的劳动指标单独列入计划上报总行。办理国内保险的干部来源,主要是吸收大、中专学生培养训练,也可遴选一些曾经从事保险工作的骨干归队。
五、按照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关于在重要口岸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所在地逐步设立保险公司的决定,保险公司是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实行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各分公司受保险总公司和当地人民银行双重领导,业务上以总公司领导为主。
各省、市、自治区省会所在地和重要口岸(上海、天津、广州、青岛、大连等)的保险分公司相当于省、市、自治区分行处一级的企业单位。省行所在地分公司即省的分公司,领导省内各地的分、支公司。省(市)分公司经理可由省(市)分行一位副行长兼任,副经理应配备处长或副处长级干部担任。各分、支公司内部可以根据业务和人员编制情况,分设若干科(股),以利于加强岗位责任和业务干部专业化。
目前各地保险公司系属中国银行的一个科(组)或者与中国银行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在中国银行体制改革后,保险公司应逐步从中国银行内分设出来。但为了不影响当前日常业务的进行,在分设条件尚未具备的口岸,暂时仍应维持现状,但应明确人员编制,其工资和各项费用可划分由保险公司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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