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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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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财政部,人事部(已变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后联〔2006〕2号|2006-06-26发布|2006-06-26实施|现行有效
后联〔2006〕2号

一、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工作。聘用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以及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三、聘用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考虑军队特点,适当简化手续,凡涉及军队编制、部署、军事实力等情况,聘用单位免予提供。聘用单位有部队代号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用单位名称一律使用部队代号。
四、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聘用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文职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供应定额中安排。文职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聘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文职人员养老保障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保障政策执行。聘用单位所在地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可参照执行。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岗位上退休后,退休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确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六、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规定属地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文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七、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文职人员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八、文职人员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九、聘用单位所在地事业单位已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聘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文职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文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文职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文职人员被聘用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十一、文职人员被解聘后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或灵活就业的,相关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文职人员被解聘后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原则上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保障制度。
(二)文职人员被解聘后流动到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按规定执行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有关规定,接续或转移相关社会保险关系。其中,文职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待遇。
(三)文职人员被解聘后失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已建立的社会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记息,凡重新就业的,按规定接续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四)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文职人员被解聘后,由原聘用单位出具《文职人员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文职人员重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后,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本人档案、《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和《文职人员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审核认定文职人员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十二、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三、聘用单位要按照当地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为本单位文职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聘用单位每年要向本单位文职人员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十四、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要加强对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并给予指导、帮助和提供方便,按规定落实文职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十六、通知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所称事业单位,是指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称聘用单位,是指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
做好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有关工作,对于维护文职人员合法权益、解除文职人员后顾之忧、促进文职人员合理流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部队后勤(联勤)机关和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宣传教育,搞好军地协作,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好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政策。
附件:文职人员工作年限证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文职人员工作年限证明
编号: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
聘用单位名称
聘用单位所在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
聘用时间20

月至20

月工作年限

个月
在军队单位聘用期间领取工资情况
年度月数月平均工资年度月数月平均工资
注:1.文职人员被军队单位聘用期间未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在聘用关系终止时,由军队聘用单位发给此证明;
2.此证明一式三份,一份交本人,一份上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备案,一份由聘用单位留存。
聘用单位:(盖章)
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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