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7-2018年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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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机采〔2017〕7号|2017-05-11发布|2017-05-11实施|现行有效
国机采〔2017〕7号
一、定点保险实施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京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车辆定点保险。
机动车辆类型包括: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客货两用车、载货车、摩托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辆。
商业险种按照定点管理、投保自愿、险种自选的原则,是否投保、保险险种、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等由各单位在定点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须在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期限、赔偿限额等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北京地区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尚未到期的车辆,在保险到期续保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二、定点保险公司
本期京内单位定点保险公司共7家,分别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125号德胜尚城B座):自主渠道系数0.85,自主核保系数0.85;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自主渠道系数0.85,自主核保系数0.8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区光华路世纪财富中心2号楼16层):自主渠道系数0.85,自主核保系数0.8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自主渠道系数0.85,自主核保系数0.85;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自主渠道系数0.85,自主核保系数0.85;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东翼十层):自主渠道系数0.85,自主核保系数0.85;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4号伊泰大厦5层):自主渠道系数0.85;自主核保系数0.85。
三、执行期限
京内定点保险有效期自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保险公司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合同》(附件1)及服务承诺为各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各单位与上一期定点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至2017年5月15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有效。
四、保险费率及服务条款
京内单位选择定点保险公司投保时,投保的各商业险种优惠比例按照最新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产品-费率调整系数表》(附件2)执行,即每辆车的费率浮动系数将视每辆车上一年的理赔次数、理赔金额等情况由保险行业平台统一校验确定。
交强险优惠幅度按照保监会统一标准执行。各单位在选择承保公司时,应综合考虑保险费率、理赔服务和其他服务等多方面因素。
机动车辆商业险的计算方法变化如下:
新车或续保车辆(不适用摩托车、拖拉机):实缴保费=标准保费×自主渠道系数(0.85)×自主核保系数(0.85)×理赔浮动系数(附件2)×交通违法系数(按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定点保险程序
(一)投保
1、选择承保公司。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定点保险公司联系人名单》在定点保险公司中任意选择承保公司,并电话通知其项目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将上门办理承保手续。京内保险公司联系人名单均发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汽车保险定点栏目中,各单位可上网查询。
2、提供有效证明。各单位应向定点保险公司提供能够确认本单位为中央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定点保险公司有异议,请与采购中心联系。
3、提供投保车辆资料。在确定承保公司后,各单位应向承保公司提供所有车辆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驾号、新车购置价、初登日期、保单到期日等)。
4、办理投保手续。承保公司协助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结算单》(附件3)后,各单位务必根据费率表及优惠比例核对保费计算无误后,在投保单和验收单上签章确认。
5、支付保费。各单位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支付方式根据确认的投保单和验收单向承保公司支付保险费。
6、出单、送单。承保公司收取保费后,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完成出单事宜,并于三天内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结算单》送达各单位。
7、报销。京内单位报销时应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结算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8、车辆信息变更。若保险车辆报废、转让,或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发生变化,各单位应及时通知承保公司,并办理退保、保险单批改等手续。退保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原投保账号将保费退还原投保单位,并相应填写电子结算单退保栏。
(二)索赔。如保险车辆出险,各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定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将按照定点保险合同及服务承诺提供查勘、拖车、定损、修理、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六、监督管理
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各单位要依据合同规定及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对其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若定点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传真至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
为方便各单位及时了解定点保险政策,我们将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cn)”汽车保险栏目公布相关文件,如定点保险有关政策及定点保险公司联系人和特色服务等,如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上述网站公告。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将通知及时转发到基层各单位,并对其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010-55602386
传
真:010-83084973
附件:(略)
1.《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2.《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产品-费率调整系数表》
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结算单》
4.《定点采购投诉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