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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广东省进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改革试点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1〕164号|2001-09-06发布|2001-10-01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发〔2001〕164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今年4月,国务院作出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保监会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召开了全国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精神的意见》,对保险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10月份,这项工作即进入整改阶段。
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是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行的车险费率制度已不完全适应车险业务发展的需要。为使车险费率更科学合理,并体现费率公平的原则,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监会决定实行车险费率改革。改革的目标是逐步改变现行的车险费率制度,最终过渡到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因素和经营管理水产等自主制订车险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对车险费率实行备案制。因此,保监会决定首先在广东省进行车险费率改革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辆保险在广东省不再作为主要险种管理。保监发[2000]16号文件颁布的车险费率标准作为广东省(除深圳市以外)改革试点的基准费率,保监发[2001]73号文件颁布的车险费率标准作为深圳市改革试点的基准费率。具体做法是:各有关保险机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可参照现行的费率标准(取消费率上下浮动比例的限制),依据市场因素和本机构具体情况,自主制订公平合理的车险费率,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使用。
二、各有关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的费率,如作调整,须重新备案后,方可使用。
三、试点工作由广州、深圳保监办负责组织实施。两地保监办可根据当地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依据本通知制订改革实施细则。
四、随文下发《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指引》(附件一)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及填制说明(附件二),作为本次车险费率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五、有关保险机构可通过试点工作逐步积累经验,为今后实现保险机构自主制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创造条件。
六、广州、深圳保监办对辖区内严重侵害被保险人利益,误导投保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恶性竞争的保险机构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停业。
七、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在试点地区,保监会原有关费率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附件:1.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指引
2.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
附件一: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费率改革,指导保险公司制订公平合理的车险费率,改进车险监管方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制订、调整车险费率应经法人授权。法人对其分支机构制订、调整车险费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制订、调整车险费率应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的法人授权书;
(二)备案申请函;
(三)制订、调整车险费率的测算数据;
(四)车险费率制订、调整方案(含费率表和费率表使用说明,一式两份)。
(五)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保险监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以收文日期为准)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备案申请,在车险费率制订、调整方案上加盖受理专用章,一份退还申报单位,一份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由保险监管部门存档。
第五条
保险公司收到加盖受理专用章的车险费率制订、调整方案后,应将费率表和费率表使用说明向社会公布,公布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保险公司备案的车险费率制订、调整方案中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或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
(一)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费率显失公平,侵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四)费率低于成本或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五)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事由。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制订、调整车险费率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随车因素
车辆使用性质(如私人车辆与非私人车辆、营业车辆与非营业车辆等)、类型、厂牌型号、核定吨位、核定载客数、车身颜色、制造年月、是否固定停放、事故记录等。
(二)地区因素
行驶区域内的道路状况,是否仅在特定路线行驶等。
(三)随人因素
年龄、性别、驾龄、职业、婚姻状况、单人还是多人驾驶、违章肇事记录、影响安全驾驶的因素等。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车险核算,注重基础数据积累,为费率的制订和调整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按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报送车险监管报表。
第十条
保险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公布、使用未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车险费率的;
(二)备案后未向社会公布即按调整后的车险费率承保的;
(三)故意欺骗、误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表
报表编号:保监统M2
填报单位:年月单位:万元、件、辆
险别基本险附加险
合计
行车损险三者险盗抢险其他附加险
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期本年
号期年期年期年期年数累计
项目数累数累数累数累
计计计计
一、保险业务收入1
1.保费收入2
2.分保费收入3
3.追偿款收入4
二、保险业务支出5
1.赔款支出6
减:摊回分保赔款
2.分出保费8
3.分保赔款支出9
4.分保费用支出10
5.手续费支出11
6.营业税金及附加12
7.营业费用13
减:摊回分保费用
8.提取保险保障基金15
三、准备金提转差16
1.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17
减: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2.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9
减: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四、承保利润21
五、其他
1.保单保费22
2.批减金额23

其中:退保金额24

其中:全额退保金额25

3.批增金额26

4.直接业务27

5.代理业务28

6.其他业务29
7.实收保费30
8.应收保费31
9.承保数量32
其中:退保数量
其中:全额退保数量34
10.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11.报案数量
12.结案数量
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填制说明
一、纵向指标填写口径
本表纵向指标分为财务类指标与其他类指标两种指标。其中,财务类指标指第1行至第21行;其他类指标第22行至第37行。
(一)财务类指标的填写口径
财务类指标填写口径与《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一致。
(二)其他类指标填写口径
1.保单保费(第22行):指在保险公司初次签发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费合计”金额;
2.批减金额(第23行):指保险公司通过批单批改保险责任后减收的保险费金额,以正数表示;
3.其中:退保金额(第24行):指保险公司通过批单将全部或部分险种退保的金额,以正数表示;
4.其中:全额退保金额(第25行):指保险公司通过批单将全部险种退保的金额,以正数表示;
5.批增金额(第26行):指保险公司通过批单批改保险责任后增收的保险费金额,以正数表示;
6.直接业务(第27条):指保险公司直接展业或者柜台业务签发的保单保费、批减和批增金额的合计(保单保费、批减和批增金额的含义同上,下同);
7.代理业务(第28行):指保险公司通过代理人展业签发的保单保费金额、批减和批增金额的合计;
8.其他业务(第29条):指保险公司通过除直接业务和代理业务以外的其他形式展业签发的保单保费金额、批减和批增金额的合计;
9.实收保费(第30行):指保险公司实际收到保费的金额;
10.应收保费(第31行):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填写;
11.承保数量(第32行):指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辆数目,填报单位为“辆”;
12.其中:退保数量(第33行):指承保数量中,以批单形式将全部或部分险种退保的被保险机动车辆数目,填报单位为“辆”;
13.其中:全额退保数量(第34行):指承保数量中,以批单形式将全部险种退保的被保险机动车辆数目,填报单位为“辆”;
14.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第35行):保险金额指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所承保的“保险金额”减去批单批减的“保险金额”,加上批单批增的“保险金额”后的余额;
责任限额指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所承保的责任险的最高限额,减去批单批减的“责任限额累计”,加上批单批增的“责任限额累计”后的余额;
15.报案数量(第36行):指保险公司接到的出险报案的数量,填报单位为“件”;
16.结案数量(第37行):指保险公司已结赔案数量,填报单位为“件”。
二、横向指标填写口径
本表横向指标分为合计栏、基本险和附加险三栏。每一指标项下分别填写本期数和本年累计数,本期数填写填报期间发生额,本年累计数填写自年初至报表日止的累计数。
(一)基本险指标填写口径
基本险分为车损险和三者险两个类别分别填报。
(二)附加险指标填写口径
附加险的类型较多,本表仅要求对盗抢险进行单独填写,其他附加险的金额等可以合并填写。
(三)合计指标的填写口径
本期数合计等于车损险、三者险、盗抢险和其他附加险本期数合计;本年累计数合计等于车损险、三者险、盗抢险和其他附加险本年累计数合计。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第35行)不需要填写合计数。
三、报表的分类
本报表每一次填报,均应填报汇总表和明细表。汇总表和明细表的分类方法、报表名称和报表编号分别为:
(一)汇总表
表名“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报表编号为“保监统M2
(二)按车辆性质分类
1.表名“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营业车辆明细表”,报表编号“保监统M2
2.表名“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出租车明细表”,报表编号“保监统M2
3.表名“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非营业车辆明细表”,报表编号“保监统M2
4.表名“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政府车辆明细表”,报表编号“保监统M2
5.表名“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私人车辆明细表”,报表编号“保监统M2
(三)按车辆使用年限分类
1.表名“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新车明细表”,报表编号“保监统M2
2.表名“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旧车明细表”,报表编号“保监统M2
3.表名“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使用5年以上(含5年)车辆明细表”,报表编号“保监统M2
(四)按车辆类型分类
1.表名“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六座以下客车明细表”,报表编号“保监统M2
2.表名“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六座至二十座以下客车明细表”,报表编号“保监统M2
3.表名“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二十座至二十座以上客车明细表”,报表编号“保监统M2
4.表名“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二吨以下货车、农用车明细表”,报表编号“保监统M2
5.表名“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二吨及十吨以下货车明细表”,报表编号“保监统M2
6.表名“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十吨及十吨以上货车明细表”,报表编号“保监统M2
7.表名“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挂车明细表”,报表编号“保监统M2
8.表名“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冷藏车明细表”,报表编号“保监统M2
9.表名“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起重车等明细表”,报表编号“保监统M2
10.表名“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摩托车明细表”,报表编号“保监统M2
11.表名“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拖拉机明细表”,报表编号“保监统M2
报表名称中,各明细表前面的分类方法请参阅《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
四、报表勾稽关系
1.第21行=第1行
第5行
第16行
2.第22行
第23行+第26行=第27行+第28行+第29行=第30行+第31行
3.保监统M2
02表=保监统M2
01表+保监统M2
02表=保监统M2
01表+保监统M2
02
02表=保监统M2
02
03
01表+……+保监统M2
02
03
11表
4.保监统M2
02
01
01表≥保监统M2
02
01
01
01表
5.保监统M2
02
01
02表≥保监统M2
02
01
02
01表+保监统M2
02
01
02
02表
6.保监统M2
02
02
02表≥保监统M2
02
02
02
01表
五、有关监管指标
营业费用+手续费支出+分保费用支出+保险保障基金提取
摊回分保费用
1.综合费用率=
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
分保费支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
摊回分保赔款
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
追偿收入
2.综合赔付率=
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
分保费支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手续费支出
3.手续费率=
代理业务保费收入
应收保费
4.应收保费率=
保单保费
批减金额+批增金额
结案数量
5.结案率=
报案数量
保单保费
批减金额+批增金额
6.车均保费=
承保数量
全额退保数量
全额退保金额
7.全额退保率=
保单保费
批减金额+批增金额+全额退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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