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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监管问题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1〕180号|2001-11-01发布|2001-11-01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发〔2001〕180号

各保监办:
近来,一些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由于此类产品既有对家庭财产的风险保障,也有投资回报,其风险远远高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因此,对公司的内部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此类产品的风险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各保监办在受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的备案申请前,应对其是否具备经营的条件进行验收。现将验收的重点内容通知如下:
一、业务和财务管理
(一)申请备案的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是否由其总公司开发并向保监会备案。
(二)是否针对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制定了相应的业务管理规定和实务操作流程。
(三)分支机构是否制订了与总公司关于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相配套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
(四)执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情况及最近一年内是否受到监管处理,在财务管理方面有无不良记录。
(五)销售产品的宣传材料是否符合保险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误导性宣传内容。
二、计算机系统管理
(一)是否建立健全确保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是否配备了能够支持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软件系统。
(三)计算机系统是否与总公司的计算机系统联网,总公司能否随时了解和监控该分支机构开办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险的业务及财务活动。
三、人员培训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否对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有较全面的了解。
(二)是否对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进行了严格的培训与考核。
(三)是否对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兼业代理人员进行了严格的培训。
(四)是否有专业人员负责管理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业务。
各保监办应认真按照上述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可以办理备案手续。对本通知下达前已销售该类产品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监办可视情况参照以上要求进行跟踪检查。对在销售此险种过程中存在误导、欺诈被保险人、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监办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销售该产品。
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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