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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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15〕128号|2015-12-29发布|2015-12-29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15〕128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保监会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更加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和报送政务信息,服务领导科学决策,我们对《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04〕151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现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政务信息刊物及报送方式简介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政务信息刊物及报送方式简介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2月2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结合保险监管和保险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监会政务信息工作是保险监管部门收集和掌握保险业重要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反映行业动态、监管工作以及政策性意见建议的重要渠道;是监管部门了解市场一线情况和主体诉求,服务监管科学决策的重要方式;是保险业总结经验、交流情况,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平台。保监会政务信息通过办公厅政务信息渠道收集和发送。
第三条
做好政务信息工作是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社团组织以及保险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单位应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制度,健全信息渠道,确保政务信息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全面、准确、及时收集和报送信息。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办公厅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保监会政务信息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主体
第五条
保监会政务信息工作的主体是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保监会会管单位以及各保险社团组织、各保险机构。
办公厅可根据工作需要,选取部分保监分局、区域性保险社团组织、保险分支机构等作为信息直报点,以减少中间环节,及时反映基层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六条
各单位应确定政务信息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职责是:
(一)制定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二)建立工作网络,全面采集并向保监会办公厅报送信息;
(三)制定信息报送计划和重点,定期组织信息会商,对本单位报送信息进行协调、指导、修改、把关;
(四)对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进行反馈、汇总和通报;
(五)与保监会办公厅建立沟通联系机制等。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业务部门和政务信息工作部门共同参与、通力合作的信息采集报送机制,推动信息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形成信息来源于工作、服务于工作的格局。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指定1至2名人员担任信息工作联络员(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
信息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保信息渠道联络畅通。信息员变动后,应及时补充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保监会办公厅备案。
第九条
信息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政策尤其是保险、金融、经济等领域的大政方针和本单位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文字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能够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为信息员提供查阅文件、列席会议、了解领导批示指示、调研学习等方面的机会和条件,确保信息员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政务信息写作培训,提高信息撰写及编辑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保监会办公厅适时组织针对监管系统和全行业的政务信息工作培训,提升政务信息工作整体水平。
第三章
政务信息报送
第十二条
各单位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方针和保监会工作部署的情况,保险业参与社会治理、服务政府职能转变和改善民生方面的做法及经验;
(二)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领导对保险业的重要批示指示,相关政府部门对保险业实施的重要政策措施;
(三)各单位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及其成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政策建议;
(四)保险业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保险市场变化情况和趋势性、苗头性、风险性问题;
(五)社会重大突发事件保险业应对情况,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涉及保险业的敏感问题、重大舆情、群体性事件等;
(六)宏观政策、法律环境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国际金融保险市场和监管动态,保险市场调研报告、考察报告、专题研究报告等;
(七)专家学者、保险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八)保监会办公厅布置的信息收集或调研任务。
第十三条
各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要做到事实确凿、主题鲜明、格式规范、言简意赅、文字通顺、专业术语准确。
信息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信息涉及到的主体、时间、地点、事实、数据、概念等必须真实可靠;
(二)全面:从多侧面、多角度采集信息,做到点面结合、喜忧结合,辩证反映事物全貌,防止以偏概全;
(三)适用:紧密围绕领导决策需求,结合各单位自身工作重点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报送信息,做到适用对路;
(四)深入:要透过表面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领导对保险业的重要批示指示,应在获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保监会出台的重要决策部署,内容与本单位有关的,应及时收集报送贯彻落实情况,并在一个时期后报送阶段性进展;
(三)重大突发事件、敏感舆情事件应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报送信息;
(四)新闻发布的内容如需报送政务信息的,一般应在对外发布之前报送。
第十五条
保监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重要的政务信息。
各单位应与办公厅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向党中央、国务院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积极反映本领域、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和市场状况,保险业改革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报送前,须经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发,重要信息应送主要负责人审签。对重要的突发性事件,在无法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可直接报送,但要在事后补办签批手续。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应通过保监会办公厅指定的方式报送。各单位的内部信息刊物,不能作为向保监会报送政务信息的载体。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涉密信息管理,对有密级的政务信息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报送和处理。
第四章
政务信息刊发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刊发要在稿件筛选、内容核实、文字加工、送审印发、核稿校对等各个环节规范流程和标准,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工作质量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刊发的载体是保监会办公厅的政务信息刊物,具体包括:保监会专报信息、保监会简报、保监会值班信息、送阅信息、参阅件、保险监管参考、值班要情、保监会舆情专报等。
保监会办公厅可根据需要,对政务信息刊物的名称种类、发送范围及方式、采用分数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保监会办公厅应及时收集已刊发信息的领导批示,并进行登记和反馈报送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已刊发信息的原件、签批件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保管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保监会办公厅可根据信息反映的问题,结合领导工作需求,适时组织开展信息调研。
信息调研采取实地调研、委托调研以及信息约稿等多种形式。相关单位对办公厅开展的信息调研任务应积极配合完成。
第二十四条
保监会办公厅定期通报政务信息刊发和采用情况,对近期信息报送工作重点进行提示。
第二十五条
保监会办公厅根据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对优秀单位、个人及优秀信息进行通报表扬。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优秀单位及个人给予鼓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各保险机构,是指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各保险社团组织,是指全国性保险社团组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监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04〕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政务信息刊物及报送方式简介
一、保监会专报信息
《保监会专报信息》是保监会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日常政务信息的重要载体。主要内容为:保监会和保险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保监会重要的监管政策措施,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和保险业改革发展情况,服务经济社会所发挥的功能作用,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不定期编发。报送体例分为动态和综合两类,动态类信息一般300
500字,综合类信息一般2000
3000字。
发送范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工作部门,经采用后刊发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信息刊物上。
报送方式:保监会机关部门通过保监会内网OA系统“政务信息报送”流程;其他单位通过保监会官方网站“办事服务
信息报送”系统。
二、保监会值班信息
《保监会值班信息》是保监会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应急信息的重要载体。主要内容为:保险业参与应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情况,防范保险业风险工作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编发。
发送范围:中共中央办公厅值班室、国务院办公厅值班室。
报送方式:各单位以传真方式报送保监会值班室,必要时电话联系,电话:010
66286339,传真:010
66025862;也可同时报送保监会官方网站“办事服务
信息报送”系统。
三、保监会简报
《保监会简报》是向党中央、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业发展成效、推介典型经验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险监管系统和行业内部交流工作的重要平台。主要内容为:各地保险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取得的积极成效、工作亮点、创新探索和经验启示;重要监管工作进展、国际保险监管动态;基层监管经验及保险经营创新做法等。不定期编发。2000字左右。
发送范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办;保监会、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等。
报送方式:保监会机关部门通过保监会内网OA系统“政务信息报送”流程,其他单位通过保监会官方网站“办事服务
信息报送”系统。
四、保险监管参考
《保险监管参考》是面向监管系统和保险业的研究思考类信息刊物。主要内容为:我国保险业和监管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调查研究报告;行业发展的前瞻性、趋势性问题研究,宏观环境变化影响研究;国际金融保险业发展情况、相关领域研究报告及监管经验借鉴等。不定期编发。字数4000字左右。
发送范围: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研究室;保监会、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等。
报送方式:保监会机关部门通过保监会内网OA系统“政务信息报送”流程,其他单位通过保监会官方网站“办事服务
信息报送”系统。
五、送阅信息、参阅件
《送阅信息》《参阅件》是向保监会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市场真实情况、风险问题以及监管政策建议的信息刊物。主要内容为:各单位贯彻落实保监会工作部署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监管政策的市场反映及意见建议;市场苗头性、趋势性、风险性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创新性工作思路及试点开展情况;专家学者对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观点建议等。《送阅信息》主要反映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参阅件》主要反映某一专业领域的问题。不定期编发。字数2000字以内。
发送范围:《送阅信息》为保监会领导和相关部门,《参阅件》为保监会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
报送方式:保监会机关部门通过保监会内网OA系统“政务信息报送”流程,其他单位通过保监会官方网站“办事服务
信息报送”系统。
六、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是面向监管系统和保险业通报重要情况的信息刊物。主要内容为:保监会领导重要讲话,经保监会领导批示应予全系统周知的重要情况、值得学习借鉴的经验做法和研究报告等。不定期编发。
发送范围:保监会、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等。
报送方式:保监会机关部门通过保监会OA系统“政务信息报送”流程。
七、值班要情
《值班要情》是保监会内部反映领导活动和监管动态的信息刊物。主要内容为:领导批示、领导动态、重要信息和发文情况等。每个工作日1期。每条300字以内。
发送范围:保监会领导,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
报送方式:保监会机关部门通过保监会OA系统“政务信息报送”流程,其他单位通过保监会官方网站“办事服务
信息报送”系统。
八、保监会舆情专报
《保监会舆情专报》是办公厅向保监会领导反映保险舆情问题、处置情况及建议的信息刊物,其主要内容为:各保监局辖区内重大负面和敏感舆情及其处置情况,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舆情处置工作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定期编发。字数根据工作需要而定。
发送范围:保监会领导,机关相关部门、相关保监局。
报送方式:yuqingguanli@circ.gov.cn。
注:1.所有涉密信息应通过刻录光盘形式报送办公厅。
联系人:信息调研处
庞世之
电话:(010)66286815
2.保险公司可向办公厅申请登录保监会官方网站“办事服务
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按操作规程进行信息报送。
联系人:电子政务处
钱邈辉
电话:(010)66286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