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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消保〔2015〕203号|2015-10-29发布|2015-10-29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消保〔2015〕203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2015年保监会查处的4起保险经营机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1:拖延、拒绝承保交强险
2015年2
3月,重庆保监局接到保险消费者投诉,反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合川支公司、渝北支公司存在拖延、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行为。调查发现,人保财险合川支公司长期、大量积压摩托车交强险承保资料,在营业大厅无人员排队、保险消费者明确表示需要尽快办理投保进行年审的情况下,仍告知投保人必须等十几日后才接受交强险投保申请;人保财险渝北支公司以未携带农村户口证明、谎称专职办理人员请假不在为由,拒绝办理摩托车交强险投保业务。
针对人保财险合川、渝北支公司存在拖延、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行为的问题,重庆保监局对人保财险合川支公司、人保财险渝北支公司各罚款25万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案例2:拒不依法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2015年3月,江西保监局接到保险消费者许某投诉,反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江西分公司拖赔。调查发现,2013年3月31日,被保险人陈某的车辆与许某的车辆在浙江衢州发生相撞事故,被保险人陈某负全责。出险后,太平洋财险江西分公司委托太平洋财险浙江分公司查勘定损。2013年4月,许某的车辆核定损失5000元,但车上货物损失未核定。2013年6月24日,许某向太平洋财险江西分公司提供货物损失清单和部分原始货物清单,共计70490元,但太平洋财险认为货物实际损失20350元,一直未对可以确定的损失数额先予支付保险金。
针对太平洋财险江西分公司在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资料60日内,未对可确定车辆损失赔款先予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江西保监局对该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行为罚款10万元。
案例3:利用产品说明会虚假宣传
2015年6月,新疆保监局接到保险消费者投诉,反映2011
2014年间参加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人寿)哈密中心支公司举办的产品说明会时,经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介绍购买了“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后发现实际收益与当时承诺不符。调查发现,保险代理人在进行“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宣传讲解过程中,使用“5年期年化收益率24%,10年期年化收益率48%”的宣传用语,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且未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未来的利益给付,以及未对保单红利的不确定性进行提示。同时还发现,合众人寿哈密中心支公司在2014年10月举办的两场“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会中,自行制作并使用的宣传课件含有“本金50万”“分红25万”的用语,保险营销员展业册“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宣传存在“固定利息3%
20%”“复利分红70%”“日复利滚息4.5%”等误导性内容。
针对上述问题,新疆保监局对合众人寿哈密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对该公司经理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涉及销售误导的两名保险代理人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案例4:银保渠道销售误导
2014年12月,河北保监局接到保险消费者投诉,反映邮政储蓄银行沙河市太行大街支行在向其销售新华保险红双喜产品过程中,存在将保险产品混淆为银行理财产品、夸大收益等误导行为。调查发现,2014年1月和9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邢台中心支公司通过与代理银行网点联合开展业务启动会和理财产品展销会等方式片面、错误介绍宣传保险产品。例如,在给银行发放的宣传材料中有“惠福宝两全保险在满13个月多少收益3.8%或380”等内容;在理财产品展销会活动中,根据新华人寿邢台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有关惠福宝产品宣传材料,邮政储蓄银行沙河市太行大街支行在其网点大厅电子展示板上写有“固定收益有保障厚惠有期有盼头
资金灵活
提前见利…惠福宝年金保险
收益高达4.15%”等内容。该银行在销售的保单上还加盖“河北沙河太行街邮政储蓄”印章(该印章也加盖于储蓄存折),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
针对上述问题,河北保监局对新华人寿邢台中心支公司责令停止接受银行邮政代理新业务2个月并罚款10万元,对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银代部门经理警告并罚款3万元;吊销邮储银行沙河市太行大街支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极大损害了行业形象。保监会将对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加大“亮剑行动”执法力度,不论涉及金额多少,依法严肃惩处,并进一步加大曝光力度,帮助消费者提升风险识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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