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新“国十条”培训学习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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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培训〔2015〕49号|2015-05-05发布|2015-05-05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培训〔2015〕49号
一、总体安排
要建立新“国十条”培训学习长效机制,深入学、反复学,持续推进、不断深入。2015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为保险机构高管人员新“国十条”培训学习第二阶段。各公司应在第一阶段主要着眼对新“国十条”的理解掌握、并取得良好学习成效的基础上,将第二阶段的培训重点聚焦到新“国十条”各专项内容的研究细化与贯彻落实,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将培训学习引向深入,确保取得实效。
二、基本要求
(一)真学。新“国十条”是2015年高管培训的核心与主线,每位高管人员应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学习。要坚持原原本本学、借助抓手学、联系实际学、分层分类学。要高度重视培训学习第一阶段出现的个别公司将新“国十条”培训等同于一般性的文件传达,思想不重视、措施无力度,有的甚至走过场、走形式等问题,在第二阶段培训学习中切实引以为戒。
(二)真懂。新“国十条”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险工作方针政策的高度总结和升华。高管人员要立足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建设保险强国的时代背景,全面挖掘新“国十条”各项政策措施蕴含的深层次内容,知其表更知其里,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三)真信。新“国十条”是保险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的宣言书。通过培训学习,高管人员要真正以科学发展的思想武装头脑,彻底摒弃不适合行业发展的陈规陋习。不仅自己信,还要向其他人员广泛宣传,真正成为行业科学发展的坚定信仰者、忠实执行者、自觉实践者和积极促进者。
(四)真用。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要坚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在第二阶段培训学习中,要真正做到带着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新“国十条”的有关内容落实在工作岗位上、体现在实际行动中,通过培训学习出智慧、出成果、见实效。
三、主要任务
(一)巩固第一阶段学习成果。要认真组织好“回头看”,对第一阶段培训学习进行回顾、重温,有效夯实所学内容。对有关内容理解不深不透、仍然存在模糊认识的,要进一步搞懂弄清。第一阶段培训学习开展不深入、不到位的,要及时“补课”,走过场的要坚决返工重来。
(二)专题研究各项重点任务。针对新“国十条”涵盖的各项重点任务,要分专题组织集中学习,带着问题开展研讨,逐个专题学深悟透。要以新“国十条”的有关内容为支点,将培训学习扩展到相关领域,以培训学习作为公司发展的引领,做到研究一步、掌握一步、推进一步。
(三)实时跟踪政策推进情况。新“国十条”提出的各项政策处于推进过程中,要密切关注与公司发展联系紧密的政策推进情况,在第一时间学习掌握,调整完善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
(四)加强个人能力素质对标。贯彻落实新“国十条”对高管人员的能力素质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要主动加强对标,明确自身存在差距,不断提升合规经营理念、风险防范意识和科学发展能力。
四、组织实施
(一)完善组织管理。坚持总公司统一领导,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相关部门专项负责,并保证必要的人员、经费。从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到支公司、营业部,公司内部要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推进机制,确保高管人员全员参训、学有所获。
(二)加强统筹安排。针对不同层级、领域、岗位提出对应的目标要求,既注重顶层设计又重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确保规定动作做到位、自选动作有特色。
(三)丰富形式手段。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重视发挥网络课堂、微学习等创新手段的作用。
(四)加强考核评估。采取结业考试、随堂测验、在线测试、提交论文等多种方式,促进高管人员对培训内容的掌握。将高管人员新“国十条”培训学习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做好阶段性总结。认真梳理总结第二阶段培训学习情况,努力做到成功做法经验化、零星探索系统化、有益尝试机制化,为公司常态化培训学习树立标杆和模板。
五、指导监督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新“国十条”培训学习进行指导、监督,中国保监会培训中心具体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中国保监会培训中心将适时发布高管人员新“国十条”第二阶段培训学习要点,编制辅导教材,举办示范性培训班,协调行业优质资源建立师资库和优秀网络课程库;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思想重视不够、组织实施不力的公司,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等相应措施;抽样选取部分高管人员测试新“国十条”及其相关内容的掌握情况,并公布测试结果。
各公司应在5月31日前,将高管人员新“国十条”第二阶段培训学习实施方案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模块报至中国保监会培训中心,并于2016年1月15日前报送第二阶段培训学习总结报告。各公司可将培训学习的先进经验、存在问题、需协调解决事项等随时报送。
联系人及电话:刘胜杰
章晓东
中国保监会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