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资保险机构股权情况调查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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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厅函〔2015〕154号|2015-05-14发布|2015-05-14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厅函〔2015〕154号
一、调查目的
全面梳理当前保险机构的股权状况、股权变更和股东情况,促进保险机构完善内部股权管理、提高股东合规意识,有针对性地研究修改相关监管规则,优化和加强保险机构股权监管。
二、调查对象
中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中资保险公司、中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三、调查内容
(一)股权状况。
1.股权基本情况(附件1),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权状况等。
2.股权逐级披露情况(附件2),包括各层级股东名称、持股比例等。
3.发起人基本情况(附件3),包括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权数量、持股比例、所持股权的变化情况等。
4.股权代持情况(附件4),包括委托人、代持股数量、代持期限、代持方式等。
5.员工持股情况(附件5),包括员工持股公司名称或代持股公司名称、资金来源、涉及员工人数、实施时间、入股时间、入股价格、表决权的行使安排等。
(二)股权变更情况。
1.历次增资扩股情况(附件6),包括增发数量、每股价格、批准文号等。
2.历次股权转让情况(附件7),包括转让数量、每股价格、批准文号等。
3.股权质押、解质押情况(附件8),包括被质押股权的数量、质押时间、解质押时间、质权人、质押目的等。
4.股权冻结、拍卖情况(附件9),包括冻结股权数量、实施冻结的法院名称、冻结期限、冻结事由、处置方式等。
5.表决权委托情况(附件10),包括委托人、委托股权数量、受托人、委托方式、委托期限等。
(三)股东情况。
1.基本情况(附件11),包括股东名称、成立时间、住所、办公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
2.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投资比例等。
3.相关声明情况,包括投资资金来源、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与保险机构其他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等。
四、工作要求
(一)各保险机构及股东单位要高度重视报送工作,确保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各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为本次报送工作的责任人,并在附件1
10上签章。
(三)各保险机构要协调股东单位配合做好报送工作,各股东单位要向保险机构如实告知股权代持、质押、冻结、拍卖等情况,并由保险机构汇总填报相关申报表。
(四)各股东单位要分别填写《保险机构股东基本情况表》,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并在附件11上签章。
(五)各公司如有需要另行补充说明的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报告,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
(六)我会将对此次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报送不实等问题,将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请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下载申报表格,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PDF版和EXCEL版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模块报送至保监会发改部。
(八)调查内容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31日。
联系
人:胡畔
联系电话:010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5年5月14日
附件:
11.股东基本情况表
10.表决权委托情况表
9.冻结、拍卖情况表
8.质押、解质押情况表
7.股权转让情况表
6.增资情况表
5.员工持股情况表
4.股权代持情况表
3.发起人情况表
2.股权结构树状图
1.股权结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