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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业务不宜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复函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厅函〔2004〕194号|2004-10-22发布|2004-10-22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厅函〔2004〕194号

保监厅函〔2004〕194号
湖北保监局:
你局《关于一年期以上人寿保险业务是否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请示》(鄂保监发〔2004〕6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年期以上人寿保险业务属返还性业务,即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将在未来以给付的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其业务性质与工商业、其他金融业根本不同,其保费收入与其他行业的营业收入也存在本质区别。正是由于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特殊性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规定,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同样道理,若向寿险公司的长期人身保险业务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将不利于寿险行业按照产品自身规律进行经营,对公司经营形成不必要的负担,从而削弱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构成金融不稳定因素。因此,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业务不宜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
请你局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争取支持,同时向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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